公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公证业务有:证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它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务有关的法律事物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及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其它公证事项。公证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归纳起来,主要可有以下几个部分: 
      1
、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6)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
、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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