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常府复不受字〔2021〕08号)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人民政府泉峰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南一环环美商业城B栋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以常宁市人民政府泉峰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为申请人的自建房屋补办理相应的建房许可证明,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1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自建房屋补办理相应的建房许可证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该《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此外,被申请人不具有履行办理建房许可证明事项的职能,被申请人不履行该项职能不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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