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府复决字〔2021〕14号)


申请人:章谋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环城西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章某对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宁市某保健品专卖店涉嫌销售假药不予立案行政决定不服,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审查期间,因情况复杂,经领导批准延期,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挂号信(XA16553806532)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内附举报信4份,内容是向被申请人举报其辖区草桥街31号附近门对门4个性保健品店涉嫌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给予举报回复,该回复大致为“……告诫经营者要从合法渠道进购保健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全市范围内专项整治……请你在投诉举报时提供有关原证原物,必要时协助调查……”等内容,但是该答复函并没有依法告知以上举报事项是否属实,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申请人随后于9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情况说明,并附上在四家被举报单位购买涉案物品的手机录像视频百度网盘链接以及提起密码,并叮嘱被申请人,如果视频网址打不开,执法人员可以通知我再次提供,本人绝对配合,但是被申请人没有理会本人的举报材料,本人后期向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该案件立案告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信息,被申请人收到后一直也不予答复本人,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行为已经被常宁市人民政府确认违法。

常宁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本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告知本人,以上案件中的某保健品专卖店没有立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是现场没有发现涉案物品,由于举报人没有提供涉案实物、购物票据、违法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本人举报信下方备注有手机录像证据和情况说明主动提交了视听证据,本人的微信支付也是法定货币,再者本人于2020年4月份向其举报常宁市17个药店有同样的违法行为,举报材料同本案一样,大致就是书面举报信、涉案物品图片、手机录像视频截图、微信付款账单,这17个药店的举报材料都没有提供手机录像视频,被申请人对以上17个药品均以现场没有查扣到涉案物品,做出罚酒三杯的行政处罚,不知道为什么,这四个保健品店就不立案调查,况且本人情况说明又补充提供手机录像视频是最直接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受理我的举报后,并没有主动向我索取涉案实物和其他证据,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办理该4个保健品店的案件中有法不依,故意包庇行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二十一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二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以上法律法规明确鼓励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条渠道向职能部门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哪一法律限制举报人必须提交实物才可以证明违法事实或者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举报信及情况说明函,已经提交了视听证据并表明办案机关如不能够打开视频,可以告知本人,本人愿意配合协助调查,但是被申请人收到该案举报线索后,以现场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为由,就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足以证明其没有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赋予维护老百姓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装瞎,充当假药贩子保护伞,导致常宁市仁和堂(常宁市药品零售行业协会法人单位)五家连锁药店、其他药店一共17个被本人举报查处的、草桥街多家性保健品店销售假药、迷情药(乖乖水),这些卖假药的肆无忌惮,都是被申请人平时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包庇渎职导致的,被申请人执法理念严重违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四个最严"精神指示,不符合衡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其对该案的违法商家重新立案调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十份证据。

被申请人辩称:

一、2020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方常宁市某保健品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提供了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举报者所举报的情况。经询问被举报方经营者,其称未存在举报者所反映的经营行为。

我局对常宁市人之初保健品专卖店《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有存档。

我局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情况说明以及购买涉案物品的手机录像视频百度网盘链接以及提起密码。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五份证据。

本机关审查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3月28日在常宁市人之初性保健品店(常宁市草桥路31号)购买的1瓶香港爱之伊生物公司催情水属于假药,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举报信内附有购买过程手机录像截图、微信付款账单、涉案产品照片及外包装说明书等为证。

2020年8月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没有发现上述产品,被举报人不承认销售过上述产品。2020年9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对章某举报四家性保健品专卖店销售假药的回复》,告知了举报核查情况。

2020年9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情况说明》,并附上在被举报单位购买涉案物品的手机录像视频百度网盘链接以及提起密码,并表示如果视频网址打不开或需要其他材料补充,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其再次提供。快递信息显示该《情况说明》于2020年9月18日17时19分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

2020年9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申请公开其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宁市某保健品专卖店违法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违法事项的《立案告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申请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理。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宁市某保健品专卖店违法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违法事项的《立案告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2021年8月10日,常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常政复决字〔2021〕6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给予答复。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告知申请人由于现场没有发现涉案物品,举报人没有提供涉案物品实物、购物票据,违法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因此对被举报人没有立案。申请人收到该不予立案行政决定后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经过核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投诉举报线索的核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申请人举报常宁市某性保健品店有销售假药或者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并提供了购物视频截图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收到材料后,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但未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核查,调查不深入、不全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向其举报常宁市某保健品专卖店涉嫌销售假药不予立案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进行调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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