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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人民政府泉峰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南一环环美商业城B栋。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以常宁市人民政府泉峰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为申请人的自建房屋补办理相应的建房许可证明,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常宁市人民政府泉峰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为申请人的自建房屋补办理相应的建房许可证明,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常府复不受字〔2021〕07号)。2022年1月4日,彭某不服本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3月1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2022〕湘04行初3号),裁定驳回原告彭某的起诉。2022年4月6日,彭某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2022〕湘04行初3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但未作出判决,在该期限内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申请人不具备提起复议申请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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