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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雷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申请人款项13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称这种是低速车,最高时速45km,那时买不需要驾照,也不需要上牌。应该是2022年6、7月份才停止销售。交通管理部门宣传,管理不到位,应该从源头抓起,消费者损失太大是几万元。买车时被申请人没有宣传到位。
二、应该设置过渡时
1、告诉消费者什么车现在起不能买。
2、以前买了的,要办什么手续、什么时候不能上路。
被申请人没做到。零陵交警大队做到了,过渡期到2024年12月31日,北京、安徽都有过渡期。不能没能过渡期,常宁宣传到位了吗?是不是第一次就重罚。在处罚我之前,我没听到,也没看到,常宁交警的宣传或什么通告。
2022年11月18日上午被拦下时,交警要我买好保险可以开走,并约定一个小时后。我买了500元保险,后来晚了时点时间没到12点,大概11点多被交警开走。
三、我们的出行,怎样解决。摩托车小孩坐不稳,不能挡风避雨,不能同时坐几个人。几个孙子、外孙由我照看。
四、被逼申请人考驾照。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两份证据:1.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零陵大队《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轮四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2份;2.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电动车合格证、保险单、考驾照交款收据各2份。
被申请人辩称:
一、申请人提出他驾驶是低速车,最高时速45KM,那时买不需要驾照,也不需要上牌,但其未提供法律依据。我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7月28日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应该设置过渡期,法律无明文规定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过渡期。
三、群众出行问题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申请人办理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第二项9、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通过能力测试后,可以申请到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我队对申请人雷某某处罚的法律依据:
1、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4、处罚依据: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九)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经交警系统驾驶人信息查询,当事人雷荣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交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为证。
当事人雷某某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未依法注册登记。
综上所述,我队对四轮电动车驾驶员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依法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一份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8日9时17分,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常宁市青阳路段时,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且经交警系统驾驶人信息查询,被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于2022年11月18日对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程序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取了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7月28日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也规定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申请人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依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43048229006691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3048229006691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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