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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通过常宁市人民政府信箱系统对常宁市小易南杂店(办件编号:2023010274509)作出的"责令改正"的决定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该决定违法,并责令其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在微信购买"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一瓶。2022年12月16日到货后发现该"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无标签,申请人认为"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的是三无"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系三无食品。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投诉至常宁市人民政府信箱系统。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箱系统告知申请人该店2020年注册登记营业执照,2020年9月28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至2025年9月27日,该店是商铺不是食品小作坊或食品加工场所,销售的是散装农副产品。该店负责人易某自述所售商品都是农户现制现售,易某为助农代村民在网上销售,所售食品为不定量包装食品,只有食品名称、无厂名、厂址等信息属实。检查现场未发现加工及预包装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罐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责令该店改正,并对其立案调查。
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常宁市小易南杂店"没有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无证生产。该商家的朋友圈也发表了视频表示该食品是自己纯手工制作,并不是农户自制给商家代销,属于商家自产自销。而且销售者所售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是定量包装,为一斤一瓶。
3.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包装应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食用产品标准号等内容,还应标注其他事项。该商家所销售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不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违反GB7718,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该销售者销售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明显没有依法办案,涉嫌利益输出,没有完全落实国务院"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行为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恳请市政府依法处理,诉求如上,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一份证据:光盘1张。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抖音了解并在微信购买常宁市小易南杂店的酸豆角小鱼仔、豆角扎腊鱼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事,要求查处,并附带诉求:1、依法对投诉事项限期受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2、依法对投诉事项限期组织便民电话调解并督促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3、依法对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限期书面告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信后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此案,出动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在该商户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加工及预包装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罐装食品。该商铺不属于小作坊或食品加工场所,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店内照片一张。该店负责人易某自述所售商品都是农户现制现售,易某为助农代村民在网上销售,所售商品为非定量包装食用农产品。现有询问笔录一份,农副产品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兰江市场监管所组织投诉人和商家来兰江监管所协商处理。通过工作人员做商家工作,商家最终同意退还货款,并且赔偿200元了结此事。被申请人电话告知投诉人,其不同意(投诉人未到调解现场),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被申请人兰江市场监管所遂制作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号:市场监管(2023)第001号)并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五份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店内照片一张;3.询问笔录一份;4.农副产品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微信购买了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一瓶,2022年12月16日到货后发现该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系认为属三无食品,并于2022年12月26日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信后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此案,出动执法人员去现场调查,经核实,该商铺不属于小作坊或食品加工场所,所售商品都是农户现制现售,为非定量包装食用农产品。对该商铺销售食用农产品标签未标注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及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于2022年12月27日对常宁市小易南杂店下达了常市监责改〔2022〕04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投诉人和商家来兰江监管所协商处理,投诉人未到调解现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被申请人兰江市场监管所遂制作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号:市场监管(2023)第001号)并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常宁市小易南杂店作出的常市监责改〔2022〕04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系认为该决定违法,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经调查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标签未标注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及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并组织调解,也对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尽到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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