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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本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常宁市小易南杂店(工单:1430482002022122664797061)作出的"结案反馈"的决定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该决定违法,并责令其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购买了该销售者(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各一瓶(一斤),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货后发现该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包装简单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址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三无食品。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
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兰江监管管理所对违法商家不作为的回复关于举报兰江监管所对接到投诉工单7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问题,2022年12月26日,我所接到湖南市场监督投诉平台工单号为1430482002022122664797061,投诉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三无产品,2022年12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对常宁市小易南杂店进行检查,2022年12月28日,电话通知了投诉人和商家来兰江监管所协商,投诉人不愿意来监管所协商,他自愿自己先跟商家沟通协商,(有电话通话记录)2023年1月4日,兰江监管所下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号:市场监管(2023)第001号,并告知了当事人:(有电话通话记录),关于投诉人举报商家没有证件跟加工小作坊一事,2020年商家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代码:92430482MA4RMRP954;《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9月28日办理,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许可证编号:Y14304820267616属于合法经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家不是小作坊加工场所,销售的是散装农副产品:(有商家店内照片跟现场检查笔录)对于投诉人要求查看兰江监管所工作证件,跟商家未接到工商局通知一事,完全是诬告,2022年12月28日兰江监管所工作人员就电话通知了投诉人跟商家来兰江监管所协商,并该商家同意退还货款,并且赔偿200元,投诉人不愿意到达现场协商,并且要商家赔偿1000元,商家不同意赔偿1000元。
申请人对该决定不认可,理由如下:
1.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而该销售者(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为腌制农产品。其中腊鱼和小鱼仔进行了腌制,是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的加工过程,应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如果只是对鱼进行分割、冷冻及定量包装,没有调味、干制、盐渍等工艺,属于初级加工产品,否则应该按水产加工品领取QS,而"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进行了调味,添加了盐等其他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属于无QS。
3.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投诉,12月27日被申请人受理,于12月28日接到(市监局)工作人员电话协商并告知我:我的投诉已被受理,要求我去监管所与商家协商。首先申请人是在网上购买的产品并且已明确表态自己在外地无法线下协商,并表示要求该销售者(常宁市小易南杂店)主动与我协商。申请人从始至终没有自愿先与该销售者(常宁市小易南杂店)协商,而是要求(市监局)让该销售者(常宁市小易南杂店)主动联系我协商。
4.该销售者(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是预先定量食品为一斤一瓶,属于自制预包装食品。那么根据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中相关要求,该"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不符合自制预包装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5.申请人只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常宁市小易南杂店"无证生产和售卖三无食品并未举报兰江监管管理所对违法商家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12315平台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但不能含有举报内容。而(市监局)胡言乱语,答非所问,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6.申请人并不是要求查看兰江监管所工作证件,而是要求查看"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食品生产许可证跟小作坊食品生许可证,(市监局)员胡言乱语,私自篡改申请人意思与意愿,并且商家未接到工商局通知赔偿协商私了一事并不是申请人诬告,而是该销售者(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而(市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私自篡改申请人意思与意愿并诽谤申请人说是诬告,对申请人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并诽谤申请人,并且依据法律错误,明显没有依法办案,涉嫌利益输出,没有完全落实国务院"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行为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一份证据:光盘1张("常宁市小易南杂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视频证据和电话录音)。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抖音了解并在微信购买常宁市小易南杂店的酸豆角小鱼仔、豆角扎腊鱼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事,要求查处,并附带诉求:1、依法对投诉事项限期受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2、依法对投诉事项限期组织便民电话调解并督促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3、依法对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限期书面告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信后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此案,出动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在该商户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加工及预包装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罐装食品。该商铺不属于小作坊或食品加工场所,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店内照片一张。该店负责人易某自述所售商品都是农户现制现售,易某为助农代村民在网上销售,所售商品为非定量包装食用农产品。现有询问笔录一份,农副产品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兰江市场监管所组织投诉人和商家来兰江监管所协商处理。通过工作人员做商家工作,商家最终同意退还货款,并且赔偿200元了结此事。被申请人电话告知投诉人,其不同意(投诉人未到调解现场),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被申请人兰江市场监管所遂制作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号:市场监管(2023)第001号)并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五份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店内照片一张;3.询问笔录一份;4.农副产品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微信购买了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的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一瓶,2022年12月16日到货后发现该酸豆角小鱼仔和豆角扎腊鱼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系认为属三无食品,并于2022年12月26日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信后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此案,出动执法人员去现场调查,经核实,该商铺不属于小作坊或食品加工场所,所售商品都是农户现制现售,为非定量包装食用农产品。对该商铺销售食用农产品标签未标注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及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于2022年12月27日对常宁市小易南杂店下达了常市监责改〔2022〕04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投诉人和商家来兰江监管所协商处理,投诉人未到调解现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被申请人兰江市场监管所遂制作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号:市场监管(2023)第001号)通过电话,并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本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常宁市小易南杂店(工单:1430482002022122664797061)作出"结案反馈"的决定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常宁市小易南杂店作出的常市监责改〔2022〕04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系认为该决定违法,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经调查常宁市小易南杂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标签未标注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及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并组织调解,也对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尽到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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