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府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常宁市泉峰西路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审查期间,因情况复杂,经领导批准延期,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19日,申请人从广州出发回四川的家,顺道通过哈罗顺风车平台接到搭我顺风车的订单,搭载二位乘客,一名乘客从广州增城到常宁市电力局支付车费278.7元,另一名乘客由佛山市区至重庆市西阳县支付车费545.9元,两名乘客的路线都在申请人从广东出发回四川的家同一方向。2023年3月19日晚上21时43分,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客运中队执法人员尹某某、唐某、尹某某、贺某等四名执法人员在常宁高速路口接收高速交警衡阳支队常宁大队移交,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扣押申请人车牌号为云A791EX的车辆一台,并以申请人当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涉嫌非法载客营运。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常宁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事实不清,对申请人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服务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暂行)》"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申请人从广州出发回四川的家,通过哈喽顺风车平台接到搭载顺风车的订单,并不以网络接单为常态,只是顺道捎带乘客。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暂行)》,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常宁市交通运输局将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对申请人行为性质认定错误。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对象错误。《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暂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车主按平台的指示完成行程,乘客向平台支付费用,平台在扣除服务费后再向车主支付费用。在此关系中,车主是按照平台提示的行程接单,费用也不由车主决定而由平台计算。应认为与乘客建立搭乘服务关系的是平台而非车主,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平台违反该规定,提供了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服务信息,则平台应承担责任,而非车主承担责任。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本次行政处罚中,常宁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车辆进行检查的地点为高速路路口。常宁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执法程序违法。

2、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当日曾到常宁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听证,该局工作人员以如果要申请听证就加重处罚为由,威胁申请人认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3、常宁市交通运输局要求申请人交完罚款后,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否则不给处罚决定书给原告去申请行政复议等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属于执行程序违法。

四、常宁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曾某某罚款5000元,处罚过重。《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暂行)》"第八条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本次处罚中,涉案行程系申请人从哈喽平台接到的顺风车订单业务,哈喽平台根据其出行分摊费用计算规则,推荐该行程价格,其金额多少并不由申请人决定收取。常宁市交通运输局未提共合理依据及计算方法认定申请人的出行成本,认定其行为属于盈利并处罚基准属于一般程度,没有合法依据。

申请人提供了三份证据:1.申请书副本3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3份;3.其他有关材料3份。

被申请人辩称:

一、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2023年3月19日,被答辩人驾驶云A791EX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从东莞市区到四川省营山县,车上搭载两名乘客,两名乘客均通过哈罗平台下单,一名乘客从广州增城到常宁市电力局支付车费278.7元,另一名乘客由佛山市区至重庆市酉阳县支付车费545.9元。被答辩人当场无法提供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事实答辩人提供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车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本案被答辩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网络预约出租车的规定。同时,依据《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暂行)》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之规定,被答辩人的上述行为显然不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中的拼车、顺风车的顺道捎客行为。

因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答辩人进行处罚正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衡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意见》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规定,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对被答辩人进行处罚正确。

三、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1、移交案件通知书证实:本案车牌号云A791EX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由高速交警衡阳支队常宁大队移交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答辩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客运中队执法人员尹某某、尹某某、唐某、贺某等四名执法人员,在常宁市高速路口接收现场对被答辩人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存在执法程序违法。

2、《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证实:被答辩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时,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现被答辩人称其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当日曾到常宁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听证,该局工作人员以如果要申请听证就加重处罚为由,威胁申请人认罚,完全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证据:行政处罚卷宗。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9日晚上21时43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云A791EX大众牌小型桥车从东莞市区到四川省营山县,车上搭载二位乘客,二名乘客通过哈啰平台下单,一名乘客从广州增城到常宁市电力局支付车费278.7元,另一名乘客由佛山市区至重庆市酉阳县支付车费545.9元,途经常宁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高速交警衡阳支队常宁大队查获涉嫌非法营运车辆一台,该案件被高速交警衡阳支队常宁大队移交至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客运中队。经现场调查询问,被申请人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非法载客营运为由,扣押申请人车牌号为云A791EX的车辆一台。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伍仟元的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3月22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受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认为自身驾驶车牌号云A791EX大众牌小型桥车通过哈喽顺风车平台接到搭载顺风车的订单的行为,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系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行政机关将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对申请人行为性质认定错误。根据《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暂行)》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之规定,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云A791EX大众牌小型桥车从东莞市区到四川省营山县搭载两名乘客的行为显然不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中的拼车顺风车的顺道捎客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车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更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规定。因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申请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于2023年3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伍仟元的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宁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常宁交处罚(2023)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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