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统计局

机构名称:常宁市统计局

主要负责人:邓智军 

办公地址:常宁市政府五楼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其中5月1日-9月30日为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421500

电话(传真):0734-7221743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734-7221743

统计违法举报邮箱:cntjj2000@163.com

常宁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宁市委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常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5〕8号),设立常宁市统计局(挂常宁市统计局牌子,均用全称),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国家、省统计调查任务;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规划;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

(三)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市情市力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审批市直有关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四)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制订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经济检查和监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统计业务咨询。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及其有关普查、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跨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以及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审核工业企业划     型。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和网络建设。

(七)管理或代为管理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农村和企业调查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统计学会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共设六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行政工作和全市统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保密、人事、信访、安全、后勤和档案资料等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全市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及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统计刊物的发行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的有关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值班及上传下达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如实全面的反映全局资金活动情况;按照规定标准组织和实施各项现金收入,做到收入有帐、有据;统一管理全市统计事业费,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业务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餐饮服务业、劳动人口、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等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专项调查的统计数据;协助全市的普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市专项调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各种统计资料。

(四)综合政研室

负责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组织专题研究,提出综合性的宏观分析报告和咨询建议;承办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统计新闻发布会,负责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提要和统计月报编辑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全市综合性统计数据;指导全市统计分析研究工作,组织全市统计成果的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部门第三产业统计、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审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基本单位的统计并管理名录库。

(五)网络信息股

负责对本局统计信息网站的组建、维护和资料更新工作;负责本局内部局域网的管理;负责各专业和各种普查的数据处理;负责统计名录库的建立、更新工作;开展计算机业务知识培训。

(六)政策法规股及统计执法队

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依法管理全市涉外调查活动和统计业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统计普法等有关工作。

机关支部,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 1名(上述科级领导职数以衡阳市编办批复为准);正股级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股级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委、办)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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