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23〕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23〕3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衡政发〔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衡阳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一次"全面体检"。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动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未来五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含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总体安排2023年主要是培训"两员"、落实普查经费、确定普查方案、组织普查综合试点、搭建普查数据处理环境、普查动员宣传、单位清查等。2024年主要是组织普查员入户登记、普查数据审核、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发布等。2025年主要是整理普查资料、开展数据分析研究、编制投入产出表、编撰普查资料、进行总结表彰等。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常宁市人民政府将成立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常宁市支行、国家统计局常宁调查队、常宁市金融服务中心、市人武部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当地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发动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 涉及城乡社区综治中心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综治组织建设等事项,由市信访局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中央和省属在常单位、市直属系统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资料、技术、人员。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我市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市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规范统一。各级要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普查领导小组、融媒体中心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全力发挥主流新闻机构和社会宣传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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