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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R-2024-28001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衡应急﹝2024﹞6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一般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应急维稳事务中心、松木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我局编制了《衡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和《衡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衡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清单(第一批)
2.衡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清单(第一批)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1
衡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二人以下,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3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一年之内虽未经验收合格,但进行了安全评价、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4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5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6 |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安全培训机构建立了培训档案,但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7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申请变更机构信息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逾期三十日内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 |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8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逾期三十日内主动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 |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三章第一节第六点: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9 | 非煤矿山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0 | 非煤矿山有关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非煤矿山有关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部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或未实行统一管理,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3.《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三章第六节第四点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部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或未实行统一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
11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除外)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1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依法申请变更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3.《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四章第八节第十一点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
17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18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少于三十日提交变更申请的。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19 |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 | 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粉尘涉爆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少于三名,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21 | 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粉尘涉爆企业制定了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一项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
附件2
衡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
1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内容仅有一处,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的一条,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3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的一条,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生产经营单位除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它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6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计未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但组织了审查,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7 |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虽未经验收合格,但进行了安全评价、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8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已做了安全现状评价,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
9 |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的。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10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30%,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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