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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即办件)
三、备案对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四、备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五、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七、备案程序:
(一)受理、审核
(1)对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要求,当场受理。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经办人员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审批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备案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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