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流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承诺件)

三、审批对象提出申请的个体经营户

四、审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个人免冠照片两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烟花爆竹零售培训合格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要求,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勘查

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勘查。由行政审批服务股牵头组织业务股室、执法大队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当场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告知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参加烟花爆竹零售安全教育培训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审批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现场勘查人员签署意见,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四)颁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九、审批流程图:

 

 

 

 

 

 

 

 

 

不属于应急局

                   申请材料不齐全                               职权范围

可以当场更正

 

 

 

 

 

          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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