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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承诺件)
三、审批对象:提出申请的个体经营户
四、审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个人免冠照片两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烟花爆竹零售培训合格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要求,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勘查
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勘查。由行政审批服务股牵头组织业务股室、执法大队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当场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告知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参加烟花爆竹零售安全教育培训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审批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现场勘查人员签署意见,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四)颁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九、审批流程图:
不属于应急局
申请材料不齐全 职权范围
可以当场更正
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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