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张良相
办公地址:常宁市青阳北路与嵩塘路口交叉处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4-2866688
电子信箱:cnsjsj@126.com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衡阳市委和常宁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村镇建设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执行住房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监督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负责全市政府直管公房的管理、经营、修缮、危旧房改造及保值增值。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指导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预售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监管;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品房租赁等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指导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广告;指导各类商品房屋合同网签备案。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以市政府为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市房屋征收实物量的核定;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招投标、物业管理用房核定、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还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协同编制城区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房屋及公共园林绿化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村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发展,参与名镇名村申报和管理;负责新型城镇化相关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与保护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论证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指导全市各类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防设计审查;负责城市雕塑建设。
(九)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城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调解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预(概)算、竣工结算的审查。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市场。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园林绿化等企业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报批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工作。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和行业管理及协调服务;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规划、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审核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审批城市周围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
(十三)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发展城市公用事业。编制城市建设维护、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广场、雕塑、道路、桥梁、人行道、供水、供气、排水排污、路灯照明、弱电管网(沟)、污水处理厂等公用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垃圾处理场(转运站)的建设、改造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城镇燃气、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负责临时占用挖掘、接驳、改动、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股、财务审计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和综合治理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参与协调及调查处理;承担信息、综合、宣传报道、督查督办、目标考核、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住建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建设工程、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承担住建工作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协调电子政务工作。
负责全局组织建设、机构编制、理论宣传、文明创建、人事劳资、教育培训、保险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拟订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局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呈报和岗位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联系局管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
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收费项目申报及对局属单位所有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股室调配年度各项资金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参与拟定城乡建设领域价格和产业政策;负责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呈报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建设工人维权办公室)。
负责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衡阳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本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和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清理和报批工作;依法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行业劳保等相关规费;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和有关合同审查;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局管各行业普法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管理培训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法律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负责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全市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建设市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行业工人工资等行业维权工作。
(三)住房保障股(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参与编制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股(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商品房销(预)售管理;负责房地产抵押、租赁的登记管理;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二手房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负责拟定全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外地入常开发企业经营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勘察设计股(建筑节能与科技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衡阳市建设部门发布的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核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论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参与市本级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负责贯彻国家、省、衡阳市有关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标准、政策,组织拟订局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负责本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建设市场股。
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含国家住建部明确的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12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等36类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有关执业资格论证、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园林绿化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及有关执业资格论证、报批和管理;负责外地入常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档案日常管理及组织信用档案评级工作;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指导实施全市建筑行业发展战略。
(七)工程管理股(建设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并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负责拟定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并组织考核;负责拟定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牵头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负责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三类人员”资格证办理和继续教育;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的行政执法;负责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与发证;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保修期内)投诉处理;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及其信息开发;指导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负责局系统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及建设工程市场交易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制定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相关工作。
(八)城市建设股。
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等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并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大型环卫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雕塑建设;组织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交工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市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编制和管理;参与城市建设工程概(预)算审查;负责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初审;负责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以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委托并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具体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实物量的核定,以及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和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审核以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负责征收补偿政策的落实和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群众有关房屋征收举报的处理;配合做好市级房屋征收(拆迁)法律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
(九)公用事业股。
负责拟定和实施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负责供水、污水处理、水质检测、供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负责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以及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及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燃气用具市场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十)物业管理股。
负责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调研和管理;负责全市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用房核定;负责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及有关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物业服务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一)安全管理股(危房鉴定办公室)。
负责全市住建系统安全工作并拟定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办法;负责综合管理住建系统燃气安全、供排水安全、市政道路桥梁安全、工程使用安全和房屋施工安全;负责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劳动生产安全教育、管理和考核;组织、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拟订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房屋修缮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房屋使用质量安全管理和鉴定工作;负责城区危旧房屋普查、治理指导及监督、统计工作;负责城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参与城区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牵头组织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指导城区危旧房屋的维修养护和危房改造工作;受理房屋使用质量安全投诉处理;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与鉴定及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二)村镇建设股(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参与全市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综合开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参与村镇建设重大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负责村镇建设管理考核;拟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调研论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旅游名镇(村)、传统村落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室负责人1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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