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5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5        

  


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暂行)》(湘扶办发〔20161号)及省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20162)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市级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农民自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中央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市级预算内投资是指市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以省政府发行债券方式取得的资金;国家建设专项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长期贷款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

第三条  我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独立设账核算,遵守《公司法》和《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常宁市扶贫公司的工作经费和受托管理的其他业务资金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可另行采用会计核算办法,满足政府管理的需要。

第四条  我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应当自觉接受省扶贫公司、国开行、农发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接受市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原则,督促市农业投资公司和常宁扶贫开公司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六条  我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市农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等资金,其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省扶贫公司将分配给我市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市农业投资公司予以注入。市农业投资公司自收到省拨项目资本金之日起,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额拨付至常宁扶贫公司,并由常宁扶贫公司承担本息偿还责任。

第七条  常宁扶贫公司直接承接省扶贫公司分期分批下拨给我市的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并由常宁扶贫公司承担本息偿还责任。该项资金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优惠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市级预算内投资等按资金下达渠道规定执行,此类资金均不得作为常宁扶贫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常宁扶贫公司承接长期政策性贷款的还贷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精准管控、公开评议、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要求在充分保障易地搬迁贫困人口基本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允许调剂使用的资金可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

第十条  集中安置由常宁扶贫投资公司根据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所确定的人口数量及配套基础设施等,按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及时完成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局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衡阳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备案,集中安置点的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由常宁扶贫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项目建设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工程款拨付按常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1对于统规联建模式的,以村内小集中为主,各村要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实行四自两会三公开的建管模式。四自即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自选:项目建设地点的选择,理事会人员的推选,均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自建:工程项目由公选的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建设。自管:材料采购、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由理事会全权负责。自用:项目建成验收后,搬迁户负责管理、使用、维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及中标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两会村委会、理事会。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理事会是项目的建设主体,落实建设条件及维护。三公开即项目建设地点选择公开、理事会选举公开、项目工程建成后财务公开。房屋建成后由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理事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为搬迁户分配宅基地。2对于分散安置的,由搬迁户自行建设,常宁市易地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全部用于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支出,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按安置点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运行、审批及拨付程序。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

1)集中安置的资金拨付:由施工单位向安置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常宁扶贫公司按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2)统规联建的资金拨付:由各村建房理事会向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同意后常宁扶贫公司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金额和方式付款(完成房屋的基础拨付人均一万元,主体完工拨付人均2万元,验收合格后全部拨付);

3)分散安置的资金拨付: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金额拨付(每平米800元,如在规定的期间提前完成,可奖励每平米100元)。

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项目中标合同和实际建设进度提出付款申请。

2)中标的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签署监理意见,落实项目监理制。

3)乡镇填写《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申请表中必须详细填写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拨付资金的理由等要素,并按要求组织附件证明资料。由乡镇派驻的项目现场施工人员、负责人签字审核,落实项目责任制。

4)政策性贷款资金经上述流程审批后提交金融机构审批划拨。

3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制。按照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乡镇自评、县级全面考核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目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效益与下年项目资金安排相挂钩。

4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扶贫公司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单独设账核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自发行之日起计息、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自发放到省发展集团之日起计息、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本息由扶贫公司全额承担。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10%的贴息。具体贴息方式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常宁扶贫公司全额承担我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本息偿还责任。市人民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常宁扶贫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

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全额将市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服务的费用拨付给常宁扶贫公司,确保还款来源稳定。

第十六条  常宁扶贫公司直接向省扶贫公司偿还长期政策性贷款本息,并通过常宁农业投资公司向省扶贫公司偿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本息。

常宁扶贫公司和常宁农业投资公司分别应在项目资金本息到期5个工作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省扶贫公司的还款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偿还工作,自觉接受省扶贫公司的催收、跟踪责任。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常宁扶贫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扶贫办及省扶贫公司如实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常宁农业投资公司和常宁扶贫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  常宁扶贫公司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自觉接受省级委托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应取得良好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常宁扶贫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省扶贫公司、国开行、农发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财政及相关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指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渎职、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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