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 安全性鉴定技术要点(试行)》《湖南省自建房 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隐患整治技术要点 (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湘自建房办〔2022〕2号

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

安全性鉴定技术要点(试行)》《湖南省自建房

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隐患整治技术要点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要点 (试行)》《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隐患整治技术 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鉴定和整治工作。

附件: 1.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 要点(试行)

2.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隐患整治 技术要点(试行)

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往房和城乡建没厅代章) 2022年7月3日

附件1

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鉴定 技术要点

(试行)

1 总则

1.1 为指导全省做好自建房结构安全鉴定工作,规范鉴定程 序,满足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本技术要点。

1.2 本技术要点仅适用于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3 既有自建房的抗震鉴定,应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政 策规定执行。

1.4 自建房所在场地的安全性评估应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相 关政策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1 从事自建房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房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及国家和湖南省 相关政策执行。

2.2 自建房结构安全鉴定应按照图2.2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2.3 鉴定机构应当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委托人签订房屋 结构安全鉴定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4 鉴定报告不能代替设计方案,不得直接用于施工。

3 现场检测

3.1 检测前委托方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竣工图;历次加固或改造图纸、维修记录;历 次检测及鉴定报告等。

3.2 图纸资料缺失且难以通过现场查明实际状况,鉴定报告

中应说明其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3.3 自建房检测的抽样数量应满足《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表3.3.10中A 类的最小样本容量要求。

3.4 建筑布局调查包括建筑层数、层高,各房间及屋面功能用途,楼梯位置,填充墙材质、厚度和布置位置、屋面形式(平 屋面、坡屋面)等。

3.5 结构布置调查包括结构型式、竖向和水平承重构件布置位置、材料类别和砌筑方式、楼屋盖类型、预制板布板方向,楼 梯型式(预制悬挑楼梯、现浇板式楼梯)等。

3.6 设计情况不明或图纸缺失的房屋,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房屋按目前的功能和状态使用正常,且鉴定机构不怀疑其安全性不足时,可鉴定为房屋安全。

2.当房屋经检测发现结构异常或鉴定机构怀疑其房屋安全性不足时,应测绘结构图纸,并进行验算分析。

3.7 现场测绘平面布置图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各房间的使用功能,特殊用途房间的情况,例如增设厨卫、洗浴、楼电梯、档案室、健身房等房间;

2.使用功能布局和荷载的改变;

3.改扩建情况、维修与加固情况。

3.8 地基基础检查应根据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倾斜状态等情况分析判断基础的工作状态,必要时可开挖检查或进行 变形监测。

3.9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的检测包含以下内容:

1.构件和连接件的几何参数;

2.构件及连接的裂缝及其他损伤的情况;

3.构件变形;

4.构件材料强度;

5.混凝土构件配筋情况;

6.钢结构防火涂层情况。

3.10 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性检查包含以下内容:

1.结构竖向和水平传力途径的合理性;

2.竖向构件的连续性;

3.检查结构支承或支座的工作情况;

4.构件连接部位的工作状态;

5.建筑物侧向位移或倾斜;

6.检查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等的整体性措施的布置 及工作状态。

3.11 围护系统的安全性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填充墙的材料类型、厚度、布置位置及构造措施; 2.女儿墙、挑檐、阳台、雨蓬、广告牌等的安全性。

4 验算分析

4.1 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无结构改造或改变用途的房屋可依据建造时期的标准和

规范、规程进行验算分析;

2. 有结构改造或改变用途的房屋可依据最近一次改造时期的标准和规范、规程进行验算分析;

3.根据现场检测数据进行验算分析时,发现检测数据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应补充检测。

4.2 应根据自建房的结构类型,合理确定验算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砌体结构: 墙体受压承载力验算,抗剪验算,局部承压验算,高厚比验算;必要时,还可对挑梁和楼板等构件进行承载力 验算;

2. 混凝土结构: 柱、梁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对楼板进行承载力验算。

3. 钢结构: 柱、梁强度验算及稳定性验算,节点承载力验算。

5 鉴定

5.1 一、二层农村自建房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

则》(建村函[2019]200号)进行鉴定。

5.2 一、二层非农村自建房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进行鉴定。

5.3 三层及以上的自建房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进行鉴定。

5.4 房屋鉴定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基本信息;

2.房屋基本信息;

3.检测鉴定机构信息;

4.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5.检测鉴定依据和检测设备;

6.房屋平面布置;

7.现场检查检测结果;

8.验算分析;

9.无法检测但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内容;

10.鉴定评级;

11.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5.5 经鉴定为A(As)级或 B(Bs)级的房屋,应定期检查

房屋的状态。

5.6 经鉴定为C(Cu)级、D(D)级时,应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1.经鉴定为C(Csu)级的房屋,鼓励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修;

2.经鉴定为D(D)级的房屋,具备修缮价值的,可进行

加固维修,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3.经鉴定为D(Ds)级的房屋,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建 议依法拆除、置换或重建;

4.有保护价值的D(D)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 建筑等,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5.7 经鉴定为C(Cu)级、D(Ds)级房屋的,应当在24 小时内报告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委托人(单位)。

附件2

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构安全性隐患

整治技术要点

(试行)

1 总则

1.1 为指导全省做好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消除房 屋结构安全隐患,制定本技术要点。

1.2 本技术要点仅适用于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3 自建房的抗震加固应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执行。

1.4 建在危险地段自建房的整治应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 政策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1 鉴定报告评定为A(Asu)级的房屋不需要整治,评定为 B(Bs)级的房屋可由所有权人自行整治并做好观察监测,对评 定为C(Cu)、D(Ds)级的房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2.2 设计单位应对加固施工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施工 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2.3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整治应综合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可 操作性及当地的施工技术水平。

2.4 新增的结构构件或结构构件的局部加强,应避免对原结 构造成不利的影响。新增结构构件与原结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 接。

3 地基基础

3.1 地基承载力不足、不均匀沉降、变形过大等情形可采用列方法处理:                                        

1.混凝土套或钢筋混凝土套等加大基础底面积法;        

2.石灰桩、灰土挤密桩、树根桩、生石灰挤密桩、地基注浆地基处理方法;                                        

3.提高房屋整体性的方式抵抗不均匀沉降,如增设地圈梁或大原有地圈梁截面等。

3.2 对墙根积水、渗水房屋,应对散水、外墙勒脚进行维修 处理,保持房屋周边排水通畅。

4 砌体结构

4.1 本节适用于砖砌体和砌块砌体承重的房屋及其他结构中 砖砌体和砌块砌体构件的加固和维修。

4.2 当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砌筑质量差导致砌体构 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 层、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

4.3 当砌体局部承压不足或高厚比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设扶壁柱或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方法。

4.4 砖过梁的加固,可采用下列方法:

1.过梁跨度大于 1.2m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托梁加固;

2.过梁跨度不大于 1.2m 时,可采用角钢托梁加固。

4.5 砌体裂缝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砌体裂缝宽度不大于0.5mm 时,可采用局部双面钢丝 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2. 当砌体裂缝宽度大于0.5mm 时,先采用压力灌浆法或填 缝法对裂缝进行处理,再采用局部双面钢丝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3.墙体裂缝宽度较大(缝宽多数在5mm 以上)并有错动或 外闪时,应将裂缝严重的部位局部或大部分拆除重砌;

4. 当大梁下的砌体被局部压碎或大梁下的砌体出现竖向裂 缝或斜向裂缝,可采用增设钢筋混凝土扶壁柱支承大梁的加固方 法。

4.6 当承重墙体或柱表面出现严重风化、剥落、砂浆粉化, 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法或墙体局部置换法进行处理。

5 钢筋混凝土结构

5.1 本节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承重的自建房及其他结构中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加固和维修。

5.2 混凝土现浇梁、现浇板等构件受弯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大截面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 法等。

5.3 混凝土现浇梁、现浇柱等构件受剪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大截面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 法、外粘型钢加固法等。

5.4 混凝土柱等构件受压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大截面法、外粘型钢加固法等。

5.5 混凝土预制板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设钢筋、混凝土叠合层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 等。

5.6 楼梯构件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梯板和平台板可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等。

5.7 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混凝土有严重缺陷时可采用置换混凝土加固法等。

5.8 混凝土出现蜂窝、麻面、孔洞或钢筋外露等外观质量缺陷,先凿除缺陷部位混凝土至密实处再重新浇筑。

5.9 对承载能力不足引起的裂缝,可选用表面封闭法、注射法、压力注浆法或填充密封法等进行修补,同时应采用适当的加 固方法进行承载能力加固。

5.10 预制板支承长度不足的,应在板底设置角钢、槽钢等钢支托。

5.11 当墙体门窗洞口上方无过梁、过梁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过梁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下加角钢对过梁进行 加固。

6 钢结构

6.1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承重的自建房及其他结构中钢构件的加固和维修。

6.2 当选用改变结构或构件刚度的方法对钢结构进行加固时,可选用下列方法:

1.可增设支撑系统形成空间结构并按空间受力进行验算;

2.可增设支柱或撑杆增加结构刚度;

3.可增设支撑或辅助杆件减小构件的长细比,提高构件稳定性;

4.在桁架中,可通过将端部铰接支承改为刚接,改变其受力状态;

5.可增设中间支座减小跨度;

6.在空间网架结构中,可在网架周边加设托梁,或增加网架周边支撑点,改善网架受力性能。

6.3 钢结构受弯、受拉和受压构件的加固可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或粘贴钢板加固法。

6.4 实腹式受剪构件的加固可采用粘贴钢板加固法。

6.5 实腹式轴心受压、压弯和偏心受压构件的加固可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法。

6.6 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的圆形和方形截面钢管构件的加固可采用钢管构件内填混凝土加固法。

6.7 钢结构体系或构件的加固可采用预应力加固法。

6.8 钢结构连接的加固方法,可选用焊接、铆接、普通螺栓或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方法。

6.9 对不显著影响承载力的局部缺陷和损伤,可采用连接修缮、变形修缮、裂纹修缮、涂装修缮的修复或技术处理。

6.10 对下列钢结构构件或连接的局部缺陷和损伤,宜采取拆换措施:

1.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延迟断裂现象;               2.承受动力荷载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滑移现象; 3.钢结构节点板弯折损伤伴有裂纹;                 4.承受动力荷载的钢构件出现疲劳裂纹。

6.11 未做防火处理的钢构件应根据构件耐火极限要求及相 关标准涂抹相应的防火涂料。

7 木结构

7.1 本节适用于木结构承重的自建房及其他结构中木构件的加固和维修。

7.2 木柱下未设柱脚石,或柱脚石与木柱无可靠连接时,可根据柱脚现状分别采取更换柱脚、墩接、增强连接等方法进行加 固维修。

7.3 木柱连接节点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铁件加固。

7.4 木楼、屋盖节点间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增设扒钉、铁件、木夹板等方法加固。

7.5 木柱、梁、檩等主要受力构件或木构架出现明显腐朽、

虫蛀、挠曲变形、端部劈裂、严重纵向干裂、榫卯节点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时,应采取局部剔除修补或增设环箍、扁铁、螺栓、扒 钉等加固补强和加强连接措施。必要时可落架大修,对不具备加 固价值的木构件或木屋架可更换。

7.6 木柱的干缩裂缝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1.裂缝深度不超过柱径 1/3或该方向截面尺寸的 1/3时,可采用嵌补方法进行处理;

2.裂缝深度超第 1 款数值或因构架倾斜、扭转而造成柱身产生纵向裂缝时,宜更换新柱。

7.7 木梁、木檩条跨中受损或承载力不足时,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于木檩条,可加设"八"字形斜撑进行处理,新增构件与原构件间可采用钢扒钉连接;

2.对于木梁,可在跨中底部增设槽钢加固,或采用增设木托梁和木柱的方法处理。

7.8 木屋架存在杆件缺失、承重结构体系不完整时,可采取增设杆件、支撑、拉杆等方法处理。

7.9 木屋架端部与砖砌体间无可靠连接时,可在节点处间增加角钢及螺栓连接。

8 石结构

8.1 本节适用于石砌体(包括料石、平毛石)承重的自建房的加固和维修。

8.2 对有地方建筑风格的石结构房屋进行加固维修时,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8.3 石结构承重墙体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置换砌体、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方法。

8.4 对出现裂缝的石墙,可根据裂缝宽度大小采用局部抹灰、压力灌浆等方法进行修复。

9 生土结构

9.1 本节适用于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自建房的加固和维修。

9.2 当墙体过长、过高或出现轻微歪闪时,可在墙体的一侧或双侧增设扶壁柱进行加固。

9.3 墙体出现裂缝时,可采用灌浆(塞浆)修补裂缝,灌浆可采用掺入少量水泥或石灰的黏土泥浆。墙体内有较大孔洞或空 腔的,可采用草泥或砂浆塞填修复。

10 施工

10.1 房屋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保障加固工程安全,应选取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进行加固施工;

2. 自建房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4. 结构加固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监测,并做好观测记 录备查;

5. 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采取人员撤离等应急 安全措施;

6.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

7. 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声、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9.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

10. 加固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抽样原则执行。

10.2 房屋维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修施工前,应复查维修部位和相关联的结构构件,并制定维修施工方案;

2.混凝土结构维修时,应做好新旧混凝土界面处理;

3.钢构件除锈应采用钢丝刷、打磨机等方式清除绣蚀、原有老旧油皮、污垢等;

4. 木结构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现白蚁等虫害,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防治处理;

5. 屋面防水层维修时,应先处理檐口、天沟及出水口的连接处,再由屋面标高最低处向上施工;

6.外墙渗漏维修前,应将损坏空鼓的墙体、开裂的墙体抹灰层等清除干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修补;

7.楼地面局部渗漏时,应先凿除渗漏损坏部位的面层、防水层、找平层至坚实处,清理干净后,再补抹找平层。

10.3 房屋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保证自建房拆除安全,应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工作;

2. 自建房拆除主要分为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静力破碎拆除等施工方法。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拆除对象,选择 拆除方法和顺序,总体遵循"先上后下,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 构,先水平构件后竖向构件"的基本原则;

3.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提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2)应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交底,制定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和施工工艺记录;

(3)应对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及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

(4)应先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再拆除设备管线及主体结构。

4. 对部分拆除、部分保留的同一建筑或构筑物,应先对保留部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施工材料与机械设备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6.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可能造成危险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撤离人员;

7.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脚手架应采用全封闭围挡,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8.禁止采用立体交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

9.拆除时对拆除物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

10.遇风力6 级及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天气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应停止拆除施工作业;

11.拆除完工后,应组织安排现场平整工作,做到现场平整,外部整洁;

12.采用爆破施工技术时,爆破前应做好爆破警戒区域隔离、防护和人群疏散,对施工现场的管线及机械设备进行撤离清场, 对不可撤离的管线及机械设备覆盖木板作防护。

11 验收

11.1 凡列入本次整治范围的自建房,整治完成后,应及时组

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以经批准的图纸、有关文件及相关部门的 审批文件为依据,同时依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

    11.2 整治完成后,产权人(所有人)应组织整治施工验收。必要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派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整治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房屋安全性鉴定及整治设计方案的要求; 2.涉及结构安全的检验项目,已按规定进行了检测;

3.整治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量事故处理并验收合格;

4.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

11.3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2.检查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工程存在的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终达到质量验收 标准;

3.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1.4 资料归档。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整理立卷后按当地政府 要求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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