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住建局2025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常宁市住建局2025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备注
物业服务行为监督检查常宁市住建局《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建局物业股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承接备案、物业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违章搭建等情况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建筑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常宁市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市住建局行政审批股建设单位
审批监督事中事后检查。包括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及关键岗位人员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检查、常宁市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市住建局勘察设计股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情况;设计单位在岗人员执业情况。现场+网络检索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招投标项目标后稽查常宁市住建局湘建监督[2018]6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的通知
市住建局招标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1、项目基本情况
2、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执行国家、省政策法规情况、招标文件编制情况、开、评标情况、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等)
3、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4、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及
工程款(预付款)支付情况
5、项目部(监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履职到岗情况
6、建设单位标后履约自查情况以及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7、其他
现场+非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检查常宁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住建局档案馆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及归档行为是否规范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6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纪人员资质检查常宁市住建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市住建局住保中心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行为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情况和登记备案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证书、经纪人协理资质。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法规科(联系电话:13975445789,QQ邮箱:qxhbgs@163.com)和常宁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7221422,电子邮箱:cn7221422@126.com)举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应与行政执法事项相对应,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的行政检查”。下级行政机关执法事项的命名必须与本系统省一级行政机关的同一执法事项完全一致(不得增减任何文字)。因执法权限不同而在省一级执法事项清单目录之外增加的事项,须事前逐级报告至省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全省统一命名。
2.“检查主体”栏填写实施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机关全称。
3.“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4.“承办机构”栏填写本机关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内设业务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的全称。
5.“检查对象”栏按行业类别归纳填写,无须填写具体企业的名称。
6.“检查内容”栏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
7.“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8.“检查频次”栏一律填写“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备注”栏主要用于注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转移、下放、委托执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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