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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1.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草场,以及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2.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可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由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土地使用人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共享件或提交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等批准使用土地、水域、滩涂等的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提交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由登记机关产生,不需申请人提交)[原生件]。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
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权利性质、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生件或提交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共享件或提交件];
5.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共享件或提交件];
6.土地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提交件]。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调整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生件或提交件];
4.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以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件];
5.调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件];
6.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提交
件]。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消灭的;
2.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权利人放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原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共享件或提交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生件或提交件];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提交件];
5.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决定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提交件];
6.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提交件];
7.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共享件或提交件]。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制证、发证
↓ ↓
申请主体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窗口领取、免费邮寄、自助打证、通过
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申领不动产权电子证明
★办理时限:承诺 3 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
★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温馨提示: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工作时间:09:00—12:00
13:30—17:00
★咨询投诉电话:0734-7211775
地址: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保障权益 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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