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宜阳环境卫生管理所
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常宁市宜阳环卫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年末在职职工70人,临时工260人,归口为常宁市执法局正股级单位。
1、研究制订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和环卫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2、编制辖区内环卫设施维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垃圾的清扫、保洁、清运、处置工作。
3、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法律、卫生管理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671万元,比上年增加24.20万元,增长3.6%。 2016年支出总计671万元,比上年增加24.20 万元,增长3.6%。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11万元,占91%;事业收入 0 万元,占 0 %;经营收入 0万元,占 0 %;其他收入60万元,占9%等。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6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46万元,占52%;项目支出325万元,占48%;经营支出 0 万元,占 0 %等。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611万元,比上年减少35.80万元,下降5.8%。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611万元,比上年增加35.80万元,下降5.8 %。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6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6万元,城乡社区管理事务行政运行262万元,城乡社区环境卫生24万元;项目支出325万元,城乡社区管理事务行政运行96万元,城乡社区环境卫生229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6.4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1.33万元,公用经费45.10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0万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6万元,完成预算的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上年无增减,无增减的主要原因是因经费紧张,所以“三公”经费为0元。公务接待费0 万元,比上年减少5.9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因经费紧张,所以公务接待经费为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50.64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去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64万元实为生产油料费, 因经费紧张,所以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支出按功能分类科目情况),项目支出0万元,(支出按功能分类科目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4.74万元,比上年减少 32.06 万元,下降 71 %。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24辆。
单价 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 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4】73号)和《衡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衡财绩【2014】439号)等文件要求及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对照执行。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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