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衡阳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2017年衡阳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2号)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降成本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和要素成本,进一步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深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税费缓收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7〕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等 23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等6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4.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7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规定,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降低30%,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无委会;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5.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部分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516 号)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宗地图件绘制费、测量成果利用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城建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由按通行费现金收入的0.5%收取下调为按0.4%收取。放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6.做好湖南省收费基金目录公示,抓好减费惠企政策落实,加大对涉企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价格认证规定》,深化商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交通、市政公用等行业价格改革,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8.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积极探索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逐步改为政府购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完成期限:2017年10月30日前)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或下放。探索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2.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非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新增国有划拨用地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3.全面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探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实行相关部门联合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他开展涉企检查的市直部门;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5.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重点治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衡阳分行)
6.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更新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责任单 位: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优化办;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工商局)
8.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除少数特殊职能行业协会商会外,全市所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优化办;完成期限:2017年10月30日前)
9.全面实施单一窗口和通关一体化,推行“一步申报、分步处置”和“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改革,建立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体系,年内压缩三分之一的货物通关时间,大力推动“万商入湘”。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衡阳海关、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10.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和中央、省驻衡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分离移交工作。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三)降低融资成本。
1.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要求。推进银行融资“去通道”、“去拐弯”,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对巧立名目收费、捆绑销售、加通道等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衡阳银监分局)
2.积极落实中央和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政策,建立市级财政金融机构小微及涉农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大力发展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全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性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经信委、人民银行衡阳分行、衡阳银监分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3.设立市级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加大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体经济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4.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督促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政策要求。推广供应链融资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支持与鼓励银行业机构设立小微企业支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进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技术。认真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尽责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责任单位:衡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衡阳分行)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稳岗补贴等政策,进一步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2.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争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规范和适当降低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3.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地税局;执行时间:2017年4月1日起)
(五)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1.贯彻落实《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2.深化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调整电价、气价中的决定性作 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3.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测与监管,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六)降低物流成本。
1.大力开展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建立支撑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和粮食局)
2.落实省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政策,对使用“湘通储值卡”结算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享受车辆通行费九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粮食局)
3.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建立健全货运司机诚信管理制度,简化个体运输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4.全面清理整顿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和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粮食局、衡阳海关;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5.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和粮食局)
6.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贯彻落实省“湘欧班列”、“五定班列”的拓展行动,加快培育航空货运、直航香港水运航线。(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衡阳海关、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1.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银行申请投贷联动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衡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衡阳分行、市科技局)
2.全面清理偿还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欠款。深入推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实施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制度。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八)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1.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专项行动,围绕重点行业开展“+互联网”创新试点工程,推动传统制造业产业转型、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2.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计划,支持重点新产品研发项目和重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二)强化上下联动。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省厅(委、局)工作对接,对国家和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在第一时间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方案,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管委会)抓好贯彻落实。
(三)强化政策宣传。通过举办降成本政策培训班、印发降成本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切实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吃深吃透降成本政策,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措施。
(四)强化督促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优化办,联系电话:0734—8863033,邮箱:hysyhb@126.com)反馈落实情况。降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由市优化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经信委(市减负办)、市审计局牵头开展专项督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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