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7—01030
常政办发〔2017〕3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
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常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及时支付,根据《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4号)、《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衡人社发〔2016〕4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一定比例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交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先予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连带责任。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推行银行代发制,并编制工资支付花名册,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且不能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二章 保证金的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在当地国有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市劳动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八 条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第九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只用于市劳动监察大队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条 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办法实施前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行为进行认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当年免交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本办法实施前三年内和本办法实施后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经对施工企业用工审核,守法诚信,自改正之日起连续三年末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当年免交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本办法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二条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按标准预存,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0.5%:
1.连续5年无举报投诉案件发生的;
2.被评为省、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并保持荣誉的;
3.属于民生公益类建设项目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且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得到了正常支付后返还60%,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收取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程序。
(一)核定保证金数额。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到市劳动监察大队,核定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金额,并开具保证金交存通知。
(二)交存保证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持市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保证金交存通知到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凭银行出具的交存凭证到市劳动监察大队开具保证金交存证明。
(三)交存信息反馈。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开户银行在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后,应及时将交存信息书面通知开设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将交存信息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存的信息书面告知后,方可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使用程序。
(一)查处。市劳动监察大队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并查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
(二)确认。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金额签字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民工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1.逃匿、逃避支付农民工报酬;
2.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或指令而不支付农民工报酬;
3.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通知。对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责令改正指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向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下达划支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通知,并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支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由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
第五章 保证金的补存
第十六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补存程序。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并启用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任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保证金收取的程序规定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市劳动监察大队按下列规定确定补存责任单位,并下发补存通知: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相关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三)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或严重侵犯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第六章 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七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申请。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并办理工程交(竣)工备案后,向负责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的市劳动监察大队提出返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申请。
(二)公示。市劳动监察大队收到申请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三)出具证明。公示期满,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后,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出具提取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本金和当期活期利息证明。
(四)返还。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持市劳动监察大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提取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证明到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开户银行返还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本金和当期活期利息。
第七章 保证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辖区内单位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项账户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应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开户银行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办理保证金交存、支取、补存、返还等相关手续。在保证金返还时,对交存资金要认真核对,交存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要认真核算,若出现本息返还错误等情况,由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自行负责。
市劳动监察大队有权对保证金专户资金等信息进行查阅,保证金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水利等部门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交存、拨付及结算情况要及时清理、核对。设立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具备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工作中,不按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监察大队经办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前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工资)保证金(保障金)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