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15-03118
  • 统一登记号:
  • 文 号: 常政办发〔2015〕51号
  • 公布时间: 2015-12-28
  • 来 源: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时效期: 2020-12-28 11:02:53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28

              

                                               常政办发〔2015〕51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校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常宁市校车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涉校车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中小学生及幼儿出行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GB24406—20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2〕2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者(含常宁市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交通及分管公安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教育、公安、交通、宣传、监察、财政、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税务、发改、保险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常宁市校车管理办公室,由政府办指派一名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教育、交通、交警派员合署办公。校车办负责全市校车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校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必须归口由校车公司接送,不允许学校及幼儿园新购校车或租用个人车辆作为学生用车。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用途、运送师生数量和经济承受能力从校车公司申请租赁国标校车,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电瓶车、三轮摩托车。

 

第二章  运行模式及管理机制

    第六条  我市校车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公司经营、部门监管”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

政府主导: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校车的统一管理,牵头做好各项日常工作。

    市场运作:城区主要采用调整和发展城市公交,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的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乘车问题,农村地区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施专用校车服务。市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局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确保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校车公司不得接受幼儿单独乘坐校车。

    公司经营:支持实力强、规模大、专业化管理规范的公司承接校车营运业务,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构建运行规范、安全有序的校车运营秩序。

    部门监管: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发改、公路、经信、市场和质量监督、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安监局等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由职能部门查处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市校车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制定符合县域实际的校车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传达布置校车管理相关工作,对校车管理相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归档等;对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公司进行日常履职情况督查和考核,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或追责。

   乡镇校车管理办公室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校车集中管理和日常工作职责,制定辖区校车管理制度,牵头组织驻地职能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勘验行驶线路,如校车通行路段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暂时无法消除的,应该禁止该路段校车通行;协助交警部门打击超载超速、擅自改变核定行驶线路等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要合理规范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做好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工作,禁止幼儿单独接受校车接送服务。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要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交通组织和护导交接制度,落实学生乘车审批和实名制度。教育学生的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和学生的监护人拒绝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下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校车准入审批、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超员超速和改变行驶线路等交通违法整治工作。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要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要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要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要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负责校车通行道路安全,勘验审定校车行驶线路。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要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排查处置县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县乡道路及学校附近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加大通校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
    市公路局负责排查处置国道、省道交通危险路段安全隐患,完善国道、省道及学校附近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校车服务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情况;负责校车安全生产管理员的培训;将校车安全排查整改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市综治办负责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绩效考核。

    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组织法定检验机构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市财政局负责校车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和校车政策性财政补贴的落实。

    市发改局负责制定校车收费标准,查处校车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城管局、经信局、国税局、地税局、保险协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  常宁市辖区范围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成立校车公司。不允许无资质条件的私人组建校车公司。

    各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经购买的国标校车,必须纳入校车公司规范化管理或者申请由校车公司收购,本办法出台前已经购买的非国标校车,必须终止学生接送,并向交通管理部门上缴已取得的校车标识标牌。

     校车服务提供者所购校车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方可从事学生接送。

    第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突出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措施: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每学年初要分别与市人民政府、租用校车的学校、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校车驾驶员、安护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明确职责。

    (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健全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人安全教育,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三)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学生(幼儿)接送应急处置预案,并与租用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配合,每学期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四)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配置数量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足够的后勤保障车辆,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校车视频监控平台,每100台校车配备一名专职监控员,有详尽的监控记录。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每月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监控员、驾驶员、安护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召开安全例会,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最新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运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保额标准按照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校车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

   (一)校车标牌要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安护员、行驶线路、接送时间、停靠站点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

   (二)校车要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公安、交通、教育举报电话。

   (三)校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三角木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要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校车要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建议使用北斗星导航系统。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要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局要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校车驾驶员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准驾资格: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三)行为规范:不得存在下列5种情况之一: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被记满分记录;曾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有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有犯罪记录。

   (四)身心健康:校车驾驶人应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的责任主体

    ①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的申请受理、全面审核把关和校车驾驶资格的签注。

   ②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驾驶人身体健康状况、交通违法行为、酒驾记录、扣分记录、犯罪记录、交通事故等情况并出具意见。

   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应向同级教育部门、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配合教育部门建立校车驾驶人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程序

    ①初审

    申请者要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持身份证、驾驶证、学校服务证明等,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校车驾驶资格初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驾驶人身体健康状况、交通违法行为、酒驾记录、扣分记录、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②申请和受理

申请者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向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交申请,并提交学校服务证明、县级以上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材料。

    ③审核和签注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驾驶资格的管理

    (一)校车驾驶人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车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有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二)严禁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校车驾驶人转借、伪造、变造校车标识和驾驶资格证,违者应被立即注销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校车驾驶人不再从事校车驾驶服务时,应及时报请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四)校车驾驶人被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并通报教育部门。

 

第六章  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员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1、安全管理员的配备和管理。

    ①配备要求。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②人员资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经安监等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③主要职责。对校车车况、驾驶人情况、行驶线路情况、气候变化情况等可能影响校车安全的情形即时掌握、即时处理,消除校车安全隐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各类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建立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经常性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校车维护和半年技术检测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2. 随车照管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①配备要求。每台校车至少配备1个照管人员。当幼儿专用校车上的幼儿数大于等于20个小于40个时应配备2个照管人员,大于等于40个时应配备3个照管人员;当中、小学生专用校车上的学生数大于等于40 个时应配备2个照管人员。

    ②人员资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和校车安全设施的正确使用,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

    ③主要职责。在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制止驾驶人无证驾车、饮酒或醉酒后驾车、身体严重不适驾车、超员超速驾车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认真准确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报告学校领导,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分别与学生家庭或监护人、学校或幼儿园做好交接手续:上午接学生及幼儿时,在交接单上做好登记,送到学校及幼儿园时,与值班教师共同清点人数,做好第一次交接;下午送学生及幼儿园,先与值班教师组织学生幼儿上车,并清点人数,到达停靠点后,要求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交接单上签字或打手模,确认安全送达,做好第二次交接,专用校车不得搭载成年人。

 

第七章 校车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学校每期初要对乘坐校车的学生及幼儿进行摸底,将需乘坐校车学生(幼儿)名单统一交乡镇(办事处)校车办,由乡镇(办事处)校车办汇总后交市校车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校车服务公司统一安排,并对租赁校车实行一期一申请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接受校车服务,必须与校车公司签订用车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学校(幼儿园)必须与乘坐校车的学生(幼儿)家长或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责任状》;与值班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必须按要求对乘车人数、接送时间、趟次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校车管理台帐。学校、幼儿园应该协助校车公司收缴好学生接送费用,并于开学后两周内全额上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要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值班或组织教师由行政人员带领的轮流值班,负责学生、幼儿入园、入校下车安全和返回上车安全,并与校车随车照管员做好交接手续,填写好交接表。学校、幼儿园在校(园)内划定停车场及学生上下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校车运行线路原则上必须在所属乡镇内,如确实有需要跨乡镇接送的,只能在毗邻乡镇接送,并由所跨乡镇党委政府及运输部门审核同意。线路最后不得超过10km,严禁校车脱离规定线路营运,严禁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监管人员入户接送学生、幼儿。

    1、学校、幼儿园每学期根据生源异动情况,及时做好新增线路申报工作,确保学生、幼儿及时坐校车,校车公司应秉着节约成本、整合资源的原则,科学合理整合线路,租赁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

    2、校车运行因道路施工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通行时,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告知属地党委政府领导及教育主管部门。需要改变线路绕道的应及时填报申请表报市交通局,待重新堪测线路,经交通部门确认是否允许通行校车方可运行。

    校车与学校值班人员发班交接流程:

    1、每日学生(幼儿)接送到校后,值班人员持交接表上车与随车安护员清点乘车人数,确认无误后打勾、签名以示负责。

    2、每日放学后,值班人员接交接表上车与随车安护员清点乘车人数,确认无误后打勾、签名后方可发车。

    校车与学生(幼儿)监护人交接流程:

    1、每日上学前校车随车安护员到指定地点接学生(幼儿)上车,每上车一人在交接表上打勾以示确认。

    2、每日放学后校车将学生(幼儿)送达指定地点,将学生(幼儿)交给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在交接表指定位置打手模以示负责。

    3、如学生(幼儿)监护人未到按时到指定地点等待,随车安护员必须先电话与学生(幼儿)监护人联系,监护人一时无法接送的,应将学生(幼儿)随车带回学校(幼儿园),由监护人自行到学校(幼儿园)接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应急演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三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幼儿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幼儿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证发放机关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市场和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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