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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0482MB1M81201J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登载 事项 | 单位名称 | 常宁水口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宗旨和 业务范围 | 提供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服务 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 |
住 所 | 常宁市水口山镇 | |
法定代表人 | 李启国 | |
开办资金 | 10(万元) | |
经费来源 | 财政补助 | |
举办单位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 | |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情 况 |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建设,强化职责制度。 根据分局全年工作总体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以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为基本,实行分区管理、责任到人。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环保意识。 为扩大环保影响,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采取组织企业人员环保专题培训、督促企业采用电子屏滚动播放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企业制作环保知识宣传牌和环保宣传横幅、群众发现企业环保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等多种多样的灵活宣传方式,教育企业,环保工作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入园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素质大提高。 (三)加大整治措施,强化生态建设。 1、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落实《湖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和《湖南省2022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方案》要求,在园区范围内开展工业废气污染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炉窑专项治理、VOCs专项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对园区所有涉气企业排放情况、在线监控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共排查企业21家,共存在立行立改问题8个,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 2、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一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采用人员现场巡查、环保管理平台监控、无人机非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对湘江河松柏断面、康家溪、曾家溪、园区涉废水排放企业雨水排放口等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巡视,建立园区企业一企一策。三是加强对企业进行执法监测和督促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四是用心服务企业。通过技术帮扶指导,协助企业应对日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保问题,缓解企业在绿色生产改造过程中的成本压力,共排查和帮扶指导涉铊企业14家、日常重点监管企业9家和重点监管工业园区1个,共计整改问题11个。五是将园区所有工业企业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管理”。 3、加强土壤污染管控。一是对区域内所有历史遗留污染源和场地进行全面走访排查,在排查中发现问题,立即下发整改通知,或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办,限期整改。二是加强尾矿库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强化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要求,开展了水口山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对斋家冲尾矿库、王家屋干堆库、罗家冲尾矿库、林果塘尾矿库等进行排查,核对、完善尾矿库基础信息,进行尾矿库环境监管等级评定,核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督促尾矿库企业做好汛期、枯水期等水污染事件易发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值班值守。 (四)狠抓法制建设,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法制建设是行政执法的有力保障,我大队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在认真学习《环保法》的基础上,狠水、气、土、固废、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1、全年组织大队全体人员参加全省执法能力建设工作视频会议培训、环境执法工作培训学习,衡阳市涉铊企业工业知识培训,执法大练兵学习培训,及每个的周末业务素质培训;全年以来,大队参加各类培训人数达到了140余人次。 2、全年,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中,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达200余人次,执法车辆40辆次,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共查处违反环评制度案4起(常宁松柏楠木采石场、方军、常宁市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常宁市鸿发牲猪定点屠宰场),违反固体(危废)废物管理案3起(衡阳市东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宁露商贸有限公司、常宁市顺泰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1起(常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免于处罚案件1起,共计罚款金额150余万元。 3、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率100%,所有的案件做到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规范合法,法律文书使用正确。由于行政执法规范,全年无1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案件。 二、存在不足: 2022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队伍建设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培训还有待加强, 环境监察的专业人才不多,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业务素质与能力需进一步的提高,部分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2、行政处罚案件的种类需进一步完善。虽然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在去年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案件的种类、质量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 继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及大检查工作,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同时严格执行复查制度,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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