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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堡乡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对象 信用+风险 综合评价等级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牵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 | 一般检查 | ||
2 | 对突发事件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 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 法》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企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2、突发事件隐患排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配合 | 一般检查 | ||
3 | 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政检查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当地公安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湘政发〔2023〕10 号)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清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第 4 点: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 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企业 | 1、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2、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情况。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 公安派出所牵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合 | 一般检查 | ||
4 | 对日常环境保护的行政检查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 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5.《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6.《衡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建立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工作台账,协助生态环境、农牧等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禁养区内复养等行为并向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报告。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排查;2、环境污染排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济和生态机构 | 经济和生态机构牵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 | 一般检查 | ||
5 | 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耕地保护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采取措施防止耕地闲置、荒芜,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行为排查;2、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济和生态机构 | 经济和生态机构牵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 | 一般检查 | ||
6 | 对集体土地上建设活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辖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企业 | 1、对集体土地上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2、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3、违法建设排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济和生态机构 | 经济和生态机构牵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 | 一般检查 | ||
7 |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2.《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森林防火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责任人,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森林火灾隐患排查;2、油茶收摘秩序维护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合 | 一般检查 | ||
8 | 对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 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宣传、疫情排查、畜禽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受委托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 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第九条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并及时上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以对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场点作出封锁决定,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并合理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 辖区内饲养动物及销售动物、动物制品企业 | 1、动物疫情排查;2、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情况;3、动物流行病学调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2次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济和生态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牵头,经济和生态机构配合 | 一般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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