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宣传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取得本市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等。

二、筹资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缴费方式

(一)上年度已参保居民: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登记、扫码缴费;可到衡阳市各县市区代办银行点办理;也可登录“湘医保”微信公众号、“湘医保”小程序、“湘税社保”小程序自行参保缴费。

(二)新参保居民: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登记、扫码缴费。

(三)新生儿参保: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缴费,社区(村)参保时明确告知新生儿父母可参加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收费凭证上需注明参保年度。

(四)各类在校学生:原则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

(五)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

六、待遇享受

(一)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医疗机构等级起付线年度纳入报销限额报销比例年度实际报销限额
一级及以下0600
70%420元
二级///
三级///

2.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保障

医院等级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高血压药品支付限额糖尿病药品支付限额同时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两种疾病支付限额
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70%360元/年600元/年960元/年

3.慢特病门诊

按《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新政策执行。

(二)医保住院待遇

医院等级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定点医院)200元85%15万元
医保定点一级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82%
医保定点二级医疗机构800元80%
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65%
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60%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3.省部属医疗机构特指根据湘医保发〔2019〕42号文件,手术价格在一类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6家医疗机构,分别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医院。

(三)大病保险待遇

人员类别起付标准0-3万元(含)3-8万元(含)8-15万元(含)>15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普通城乡居民16000元60%65%75%85%40万元
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员8000元65%70%80%9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四)生育补助

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600元。
生育医疗费平产最高补助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3000元。

(五)医疗救助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包含参保资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再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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