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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取得本市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等。
二、筹资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缴费方式
(一)上年度已参保居民: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登记、扫码缴费;可到衡阳市各县市区代办银行点办理;也可登录“湘医保”微信公众号、“湘医保”小程序、“湘税社保”小程序自行参保缴费。
(二)新参保居民: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登记、扫码缴费。
(三)新生儿参保: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缴费,社区(村)参保时明确告知新生儿父母可参加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收费凭证上需注明参保年度。
(四)各类在校学生:原则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
(五)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
六、待遇享受
(一)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线 | 年度纳入报销限额 | 报销比例 | 年度实际报销限额 |
一级及以下 | 0 | 600 | 70% | 420元 |
二级 | / | / | / | |
三级 | / | / | / |
2.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保障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高血压药品支付限额 | 糖尿病药品支付限额 | 同时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两种疾病支付限额 |
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不设起付标准 | 70% | 360元/年 | 600元/年 | 960元/年 |
3.慢特病门诊
按《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新政策执行。
(二)医保住院待遇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定点医院) | 200元 | 85% | 15万元 |
医保定点一级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 | 500元 | 82% | |
医保定点二级医疗机构 | 800元 | 80% | |
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 | 1200元 | 65% | |
省部属医疗机构 | 2000元 | 60% | |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3.省部属医疗机构特指根据湘医保发〔2019〕42号文件,手术价格在一类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6家医疗机构,分别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医院。 |
(三)大病保险待遇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 0-3万元(含) | 3-8万元(含) | 8-15万元(含) | >15万元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普通城乡居民 | 16000元 | 60% | 65% | 75% | 85% | 40万元 |
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员 | 8000元 | 65% | 70% | 80% | 90% |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
(四)生育补助
产前检查费 | 最高补助600元。 |
生育医疗费 | 平产最高补助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3000元。 |
(五)医疗救助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包含参保资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再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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