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岭镇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官岭镇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 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 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 方式年度 检查 频次承办 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检查对象类别检查对象 信用+风险 综合评价等级备注
1对居民自建房安全检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促进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日常监管、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全年现场  检查2官岭镇人民 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

一般 检查
2对涉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辖区加油站、个体商户消防安全检查全年现场  检查2官岭镇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

一般 检查
3对地质灾害险情排查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监测责任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灾情上报制度;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和重点防范期要求,监测预警、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防范施,以及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等内容。辖区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点隐患排查3月-6月现场  检查2官岭镇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

一般 检查
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辖区经营个体商户检查有无经营许可证、销售台账 、是否销售质量、标准合格产品5月-8月现场  检查2官岭镇人民 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

一般 检查
5对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及生猪屠宰活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辖区养殖基合作社、屠宰场养殖、屠宰场内安全隐患排查;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年现场  检查2官岭镇人民 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生态办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

一般 检查
6对道路交通安全检查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当地公安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湘政发〔2023〕10 号) 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清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第 4 点: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辖区农机专业合作社、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企业农机安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全年现场  检查2官岭镇人民 政府公安派出所牵头、综合执法大队配合

一般 检查
7对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辖区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全年现场  检查2官岭镇人民  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经济和生态机构配合

一般 检查
8对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状况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 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辖区内生 产经营企 业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 情况全年现场  检查2官岭镇人民  政府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机构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

一般 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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