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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CNDR-2017-01043
常政办发〔2017〕48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常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2017年常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2017年常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生猪生产、增强生猪产业抗风险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支农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参与的原则,我市于2017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的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与、协同推进的要求,发挥价格指数保险在促进生猪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生猪产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需要。
二、保险内容
(一)投保范围
常宁市域范围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或专业合作社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常宁市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或专业合作社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按规定进行了规模养殖场备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服从各项管理;
2、单个养殖场(户)或专业合作社年出栏生猪500头(含)以上;
3、养殖品种在当地饲养两年(含)以上;
4、被保险人持续养殖生猪四个月(含)以上,生猪生长和管理正常;
5、被保险人应能够提供规范的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并账物相符。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生猪出栏月当月猪粮比价平均值低于7.0:1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猪粮比价数据以生猪价格网发布的数据为准。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导致生猪出栏价格下降所造成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对生猪或玉米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
3、生猪管理和生长(遗传)异常的病猪、残疾猪;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率
养殖户或专业合作社按照生猪每头保额1200元,费率4%,每头保费48元。
(六)保险时效
保险周期为1年,保费一次性交付,合同起止时间和保费以当年实际情况为准。
三、承保机构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办。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摸底统计(2017年6月)
召开生猪保险工作动员会,加大宣传,发放资料,告知生猪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户)参加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工作意义、投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保费承担比例、理赔程序等相关事项,调动广大养殖群众参保积极性,确保应保尽保。
乡镇配合畜牧水产局、保险公司搞好生猪保险对象摸底调查,生猪参保头数为15 万头;市财政局按照保险费的承担比例,统筹政府承担资金。
(二)保险启动(2017年 7月)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采取期初投保、耳标管控、检疫把关、到期清算的方式进行。参保数量与期初参保数量不符合,保费多退少补或转入下一保险年度。生猪参保开始计数可用以下二种方式计算:
1、一年期投保的,以入保日实际存栏生猪数量乘以2;
2、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生猪数量据实入保。计数方式确定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予以注明。
五、理赔处理
1、保险责任
根据生猪价格网公布的猪粮比数据,当月本地实际猪粮比低于7.0:1时触发赔付。
2、赔付机制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约定的理赔周期中,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理赔周期内赔偿金额=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理赔周期内猪粮比平均值对应赔偿比例×当期保险生猪实际出栏数量
总赔偿金额=∑理赔周期内赔偿金额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分段赔偿比例表
序号 | 理赔周期内猪粮比平均值区段 | 赔偿比例 |
1 | B≥A | 不发生赔付 |
2 | A>B≥A-1 | 7.2% |
3 | A-1>B≥A-2 | 10.0% |
4 | A-2>B≥A-3 | 15.0% |
5 | A-3>B≥A-4 | 40.0% |
6 | A-4>B≥A-5 | 70.0% |
7 | A-5>B | 100.0% |
注:A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猪粮比,B为理赔周期内猪粮比平均值。
约定的理赔周期内发生一次理赔事故后,该周期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公司按照此次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此次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工作要求
(一)保险出单必须规范。保险公司应在投保人缴齐应承担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养殖场(合作社、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保险承办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养殖场(合作社、户)保费。
(二)保险凭证必须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标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财政提供的保险补贴、投保人自缴的保费金额等信息,以及理赔流程、定损办法等。
(三)委托协助必须规范。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畜牧水产局协助办理生猪价格保险业务。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协助办理保险业务进行指导。
(四)现场查勘必须严谨
1、出险报案:投保生猪触发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票据。保险公司要保证报案信息渠道畅通,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2、现场查看: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勘员应会同检疫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标的确认,核实理赔数量,确定理赔金额,核减保险标的数量,有条件(开通视频查勘系统)的也可委托检疫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实行视频监督。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3、快速理赔: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承办机构应缮制快速理赔单证并存放入保险理赔档案。
4、赔款公示:按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公示。赔款公示期间,如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保险公司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赔计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承办机构应将赔款公示照片作为理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
5、赔付到卡。保险公司要树立良好信誉,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要坚决杜绝拖赔、少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应通过“一卡通”及时将赔款直接发放给被保险人。
(五)猪粮比数据采集必须科学
1、常宁当月猪粮比价平均值每月采集三次,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采集发布,数据采集必须科学严谨,切合当地实际。
2、根据市场变化,对标猪粮价比每年相应调整。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常宁市人民政府成立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松青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王一花 市政府副市长
蒋 隽 市政府副市长
雷楚云 市政府副县级干部
魏直亮 市政府领导
成 员:罗更生 市财政局局长
刘志刚 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王经余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吴 非 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陈金刚 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
关建生 市畜牧水产局总工程师
曹贵福 市畜牧水产局副主任科员
唐立成 市财政局金融股股长
陈永华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畜牧水产局,由刘志刚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市财政局罗希、市畜牧水产局李昆吾、市发展和改革局欧志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黄亚军,负责每月猪粮比数值的采集。理赔小组由市畜牧水产局曹贵福、太平洋保险公司黄亚军、吴红负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建立健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
(二)责任分工
1、常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具体工作落实。按规定采集猪粮比价平均值,数据必须科学严谨,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标猪粮价比相应调整的意见。
2、市财政局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筹集、拨付、结算工作,评价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资金绩效和预警风险。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依法查处保险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3、市畜牧水产局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现场勘验和理赔定损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按年度测算并向领导小组汇报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助资金数额,配合保险公司研究确定投保标的数量和清算实际被保险育肥猪数量,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4、保险公司要加强网点建设,合理安排工作经费,严格规范经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查勘理赔工作,确保理赔款及时打到投保人账户上。
(三)资金保障
全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的生猪按每头保费1200元、费率4%、计算每头生猪保费48元;保费来源:省财政承担20%,市(县)财政承担20%,养殖户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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