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报《常宁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审批表》的通知

各村: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9】28号文件精神,结合各村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基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为全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定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导致失明的)、尘肺、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0种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并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予以证实;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服刑、被公安部门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等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已超过6个月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规范认定流程

1、申请。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常宁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审批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残疾证、医院诊断、法院判决以及宣告死亡或失踪文书、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文书、逮捕相关文书等。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要在《常宁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审批表》中签署查验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常宁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审批表》及申报材料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村(居)儿童主任负责告知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应当终止的情形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重病父母经医疗康复恢复健康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服刑、隔离等期满的;失联、失踪父母重新出现的;父母死亡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上报材料要求

参照《常宁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审批表》(示范表)填写。

四、上报工作要求

1、此次上报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切身利益,按照"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各村要严格按照保障范围做好上报工作,务必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进来,做到不错报,不漏报。

2、请认真填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底表》在2020年2月28日村支部书记联点干部签字报送镇民政办。经初核定后到民政办领取《常宁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审批表》,按要采集相关佐证材料,在2020年3月2日前完成上报工作。纸质档报送镇民政办。

3、因各村未及时上报造成的错报、漏报等情况,由各乡村自行承担责任。


                                              胜桥镇民政办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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