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湖南省分别于1999年和2006年建立城乡低保制度,多年来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制度性安排。2012年,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统一城乡低保条件、程序及管理办法;2021年,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市局印发《衡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衡民发〔2022〕62号)。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保障。

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一)申请和受理

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根据其户籍状况可以申请并享受城乡低保。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的救助帮扶。对已纳入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且迁入城镇户口的对象,要及时将其原属的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调整为城市低保和城市特困救助供养。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提出低保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这类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请低保。)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4、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如张三户籍在甲县,李四户籍在乙县,他们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现由张三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李四作为家庭成员要一起申请。但李四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要提供李四没有纳入低保的证据。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劳动能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指负责或具体办理低保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2、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4、政府给予的灾

5、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6、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8、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家庭收入的计算评估

1)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按照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计算,也可参照劳动合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核算评估,评估的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①不核算工资性收入的对象包括:70周岁以上仅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但无离退休金、养老金的老年人;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

②下列人员据实计算其个人工资性收入,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其收入不超过50%比例纳入家庭收入核算(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除外)。
a:60-70周岁仅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
b:患有慢特病、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
c: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四级残疾人;
d:在家照料护理重病重残等成员的人员(每户限1人)。
   ③下列人员用劳动力系数核算工资性收入时,劳动力系数设置为0:肢体、视力残疾盲1、2级和精神、智力残疾1、2、3级对象;重特大疾病患者;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家照料护理重病重残等成员的人员。

从事固定职业的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根据其全年务工天数并参照当地同行业劳务价格,计算全年的务工收入。

(2)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集体财产分红、财产变卖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休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等。

①离退休金、养老金,凭本人领取存折计算。

②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

③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计算。

④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文件以及资金发放资料计算。

⑤赔偿收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裁决书)和保险合同等证明文件计算。

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根据个人申报和调查核实相结合计算。

⑦粮食直补据实计算。

⑧赡(抚、扶)养费根据以下方式计算:

  a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

 b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根据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按以下方式计算。

    义务人是现役军人(限义务兵)、脱离家庭的宗教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计赡养费。义务人家庭是低保户、特困户也不计赡养费。

赡养费的计算:

月人均赡养费==(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 -1.5倍当地月低保标准)×一定比例÷义务人应赡养人数,比例控制在60%左右。

义务人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赡养费,相加即为被赡养人所得赡养金额。

5)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办法

家庭刚性支出是指非生活性支出,主要包括重病、残疾、就学等因素造成家庭支出过大而导致实际生活困难。

①医疗费用支出扣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费用依据有效票据(含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治疗相关疾病药品的有效票据)认定。

②教育费用支出扣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普惠性幼儿园教育和本科及以下全日制学历教育,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支出,据实扣减。

③培训和就业费用支出扣减。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以及外出务工支出的必要就业成本,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本地当年低保标准的50%。

④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扣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的费用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家庭收入核算注意事项

 ①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仅凭家庭有劳动力就直接不予认定或者简单套用核算公式用“劳动力系数”计算收入,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需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如:有的人不正常,但无残疾证,在计算收入时就不能套用正常人“劳动力系数”。

  ②在怀孕、哺乳或者照顾2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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