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8—02002
常发改[2018] 25号
关于调整我市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
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缓解运价矛盾,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商)[2014]61号)有关规定,经常宁市人民政府[2017]第8次(17届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调整后的农村道路客运票价随文下达(具体价格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市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统一车型为中级客车;中级客车基本运价为0.28元/公里(含8%的运营利润);起止地在市城区的班车可收取旅游站务费0.5元/人次,其他线路班车不收取旅客站务费。
一、附表中客运票价为最高限价,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价格内确定折扣价,并报发改部门备案。
二、今后各客运汽车站,根据客运市场需要,新增开的营运班线,均须按照《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市发改局,市交通局核定客运票价,违者按擅自定价查处。对因公路改造、线路变动等原因,造成营运里程发生变化的,由市发改局,市交通局依据实际里程,重新核定汽车旅客营运票价。
三、儿童票和优待票价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商)[2014]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客运汽车站按新核定的票价,搞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汽车站醒目处公布新的客运票价,内容应该包括始发站名、班次、里程、票价(折扣价)等。各营运车辆要在车厢醒目处张贴由市发改、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格公示牌,对未按要求做好票价公示,擅自提高票价的行为,市发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改正外,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常宁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2018年1月30日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