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2022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2月9日,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教育局联合发布《关于2022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新的政策规定,从其新规定。

通知主要信息如下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和课后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1.作业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购。收费标准为:小学1-2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小学3-6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

2.伙食费。伙食费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的原则核定。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

3.就餐卡补办费。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收取每卡成本费10元。

4.住宿费。住宿费按湘发改价费(2017) 915号文件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5.校服费。校服费按衡发改价费(2020) 14号文件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教辅材料费。学校应根据市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度衡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征订工作的通知》(衡教通(2021) 178号)和市发改委、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2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衡发改价费(2022)3号)规定,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应按照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7.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8.课后服务费。学校应根据衡发改价费(2021) 28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一校一案”审核制,由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收费。

高中阶段收费管理

(一)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1.学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

2.课本费、作业本费。高中课本费按衡阳市教育局颁布的用书目录(衡教通(2021) 175号)和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湘发改价费规(2022) 106号)收取(具体目录及标准见附件)。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不超过21元收取。

3.新生入学体检费。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按每人次18元收取。

(二)职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 646号)和《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 915号)规定执行。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

全市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 457号)规定执行收费。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原则上与公办学校一致。

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调整学费标准前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

民办学校每学年开学前需将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收费标准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公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1.严格加强教辅材料管理。各中小学校应按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 25号)规定,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政策,对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国家统编中小学语文教材配有的“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实验报告》、《关于在中小学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生态环境意识的通知》(教材厅函(2019)6号)文件精神要求的《生态文明》以及根据《关于在中小学组织开展“从小学党史永远跟党走”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8号)、《关于促进“书香湖南”全民阅读工作意见的通知》(湘宣发(2021)12号)在中小学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书香校园活动中使用的相关书籍均不得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具有资质的国有机构征订。

2.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全市各中小学校要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 97号)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将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在学校大门醒目位置、缴费处、学生公寓、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及社会监督。

3.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保险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学校可以为学生投保提供便利条件,但学校不得统一代收学生保险,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4.严格执行退费政策。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5.严格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监管。切实加强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民办学校无序制定收费标准。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行为侵害学生正当权益。

6.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7.严格加强收费监管力度,维护收费秩序。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职责,做好春季教育收费的巡查、督查工作,并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好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邓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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