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决策程序,规范市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按照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办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办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需向政协常宁市委员会征求意见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协商。

第八条  邀请市纪委监委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执行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和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以政府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上级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事项。

(三)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调整或审批。

(五)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

(六)社会保障、招商引资、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乡村振兴、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重大事故处置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八)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重要人事工作

(一)研究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市人民政府机构职能重大调整。

(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市委决定,对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进行任免、推荐、考核、奖惩、培养、选拔、交流和教育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人事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二)政府投资调增总概算10%以上或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的重大项目。

(四)使用国际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衡阳市和市本级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性建设项目。

(五)国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对外担保,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七)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动用预算预备费200万元以上的事项。

(二)依据中央、省和衡阳市政策规定或者市委安排部署,没有进入项目库无预算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资产)处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建筑物、单项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配置、处置,货币性资产的核销。

(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市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上的生产或经营性项目。

(五)对新引进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实施奖励帮扶,以及在经营贡献、企业上市、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中介服务等方面实施的奖励帮扶。

(六)经上级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政府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以及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

(七)市财政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要加强资金借出管理,原则上不准外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应将资金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相关流程按照《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根据需要和规定程序提交决策事项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事项需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还应提交专家论证结论、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重大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也应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文。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并让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相关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由有关负责人汇报、介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如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可临时紧急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可先作出合理应急处置,然后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作出决定后,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除特殊情况外,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政府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调整变动的原因及变更决策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与参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办法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对重大项目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带来决策风险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经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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