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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牵头,常宁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客运经营者(含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3.对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5.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3.对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5.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牵头,常宁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客运站经营者 |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牵头,常宁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货物运输经营者(含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 | 1.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 2.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 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6.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授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 7.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 8.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米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 9.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 10.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11.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舰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贵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港航股牵头,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货运源头单位 | 1、违反超限超载标准、非法改装、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的检查 2、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指示、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货运源头企业货运车辆过磅、称重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5 |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省、市、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牵头,常宁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货运站场经营者 | 对备案手续、运营服务、实施设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牵头,常宁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7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牵头,常宁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8 |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 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牵头,常宁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2.对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3.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9 | 对涉路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股牵头,常宁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涉路施工企业 |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监管 2.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监管 3.对跨越、穿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路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股牵头,常宁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 |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 2.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3.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管 4.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1 | 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股牵头,常宁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港口危险货物项目、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航道管理单位、航运企业、通航建筑物管理单位、船闸运营单位 | 1.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 2.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监管(企业责任) 3.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监管 4.对建设单位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监管5.对执业人员违规受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企业用人责任) 6.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7.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监管(企业责任) 8.对公路、航道、港口等综合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9.对航道相关工程影响通航条件的监管11.对违反航道通航评价规定未整改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股牵头,常宁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单位、招标中介结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检查 2.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监 3.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3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由常宁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港航股牵头,常宁市水运中心、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客船运输经营者 |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管 2.对客船运输经营者船舶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法制和行政审批服务股(联系电话:0734-7396517,邮箱:jiaotongjufazhigu@126.com)和常宁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7221422,电子邮箱:cn7221422@126.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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