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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曾善军19573424540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 常宁市渣土事务中心 | 对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有关单位、企业 | 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管理股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 1.对大型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 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 常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占道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 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 常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政策法规股(联系电话:0734-7778999,QQ邮箱:762227956@126.com)和常宁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7221422,电子邮箱:cn7221422@126.com)举报。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应与行政执法事项相对应,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的行政检查”。下级行政机关执法事项的命名必须与本系统省一级行政机关的同一执法事项完全一致(不得增减任何文字)。因执法权限不同而在省一级执法事项清单目录之外增加的事项,须事前逐级报告至省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全省统一命名。 2.“检查主体”栏填写实施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机关全称。 3.“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4.“承办机构”栏填写本机关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内设业务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的全称。 5.“检查对象”栏按行业类别归纳填写,无须填写具体企业的名称。 6.“检查内容”栏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 7.“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8.“检查频次”栏一律填写“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备注”栏主要用于注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转移、下放、委托执法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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