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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01来源: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巩固普九成果,建立并规范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省教育厅衡阳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初级中学及小学招生:小学毕业生及小学一年级的新生应就近入学;高级中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 初级中学及小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常宁市教育局按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要求制定;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常宁市教育局按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拟定,报衡阳市教育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高中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5人(包括复学、转学)。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0人。

  第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高中学生由衡阳市教育局、初中学生由常宁市教育局、小学生由市直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编制学号,即取得学籍。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报到注册表(高中见附件一)、初中小学学生花名册(附件二)、学籍表(附件三)和中小学生素质报告手册。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高中应即时造具《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名册》(附件一)初中小学应造具名册(内容格式与附件四一致)及新生基本情况电子文档(内容格式与附件四一致),并将名册及其他年级学生异动情况于开学后三周内中学报市教育局,小学报各乡(镇)中心学校备案。学校建立学生档案时,初中小学学生花名册要按学号顺序填写,以校为单位装订(如果中途分班也不分册),学生报到注册表可按学生报到顺序填写,但内容填写要完整,分班装订,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附件五)《异动统计表》(附件六)要如实填写,学校统一装订(转入、转出、退学、复学等)留存学校备查。各校学生学籍表册资料柜存放时间小学为六年,中学为三年,过期应入库保存。

  第六条 普通中学不得招收已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学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必须在上期期末结束前15天或下期开学后15天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期中途一律不予转学。

  第八条 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衡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附件七)。《转学联系表》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乡(镇)内转学的小学生到乡镇中心学校盖章备案;县(市)内转学的初中小学生,到常宁市教育局普教股盖章备案;高中及跨县、市转学的学生,携相关证明到衡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备案,方可办理学籍手续。

  转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衡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证书》(附件八)或《衡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生接收证书》(附件九),其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各校保留原始依据及相关存根备查。

  第九条 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由校长审批,小学报各乡(镇)中心学校,初中报市教育局普教股批准编制学号。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条 转学高中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市示范高中原则上不得接收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省示范高中原则上不得接收非省示范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中学班额超过55人的年级,小学超50人的年级,一律不得接收转入学生。

  第十四条 新生第一学期、高三毕业学期、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期间不得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无异动连续三年学籍的初中毕业直升生方可具有定向招生资格。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到相应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可以休学。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者,应劝其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学校发给《衡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证书》(附件十),学籍顺推到下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凭有关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小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办理了正常休学手续,期满后复学的,原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九条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条 学校应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美等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高中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初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一律不实行留级制度,成绩不合格者,可跟班就读,直到结业。

  毕业年级学年中和已参加毕业会考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协商、推荐,经学校同意,可以跳级。

  跳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留级。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小学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二十四条 高中学校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导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三)擅自离校一月以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休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一)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二)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三)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按学校、县(市)区、市、省四级评定,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四)高中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表现特别突出者,可评为省“优秀学生”,由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制发的“省优秀学生”证书。

  (五)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科技活动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

  (六)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一)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但初中小学学生不延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二)警告处分由教导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校务委员会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确有进步表现的应撤销其处分。

  (四)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五)对学生实施记大过以上处分时,应召开师生代表听证会。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初中毕业生,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具有衡阳市初中学籍;

  (二)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满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三)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四)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

  (五)体育及格;

  (六)按规定完成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必修内容。

  第三十条 高中毕业生,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二)修满规定的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三)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四)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一条 高、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高中毕业证由衡阳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由常宁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

  第三十二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包括通过补考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补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初中阶段的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三十三条 高中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高中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宁市内所有的中小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年下学期起开始执行。

附件:

  1、中小学生报到注册表(初中小学用)

  2、中小学生花名册(初中小学用)

  3、学籍表(高、中、小三份)

  4、中小学生学籍建档上报数据盘说明(初中小学用)

  5、中小学生异动名册(高、中、小共用)

  6、学生异动统计表(初中小学用)

  7、衡阳市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中小学共用)

  8、衡阳市中小学生转学证书(中小学共用)

  9、衡阳市中小学生接收证书(中小学共用)

  10、衡阳市中小学生休学证书(中小学共用)

  11、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名册(高中用)

  12、衡阳市普通高中学分申请汇总表(高中用)

  13、衡阳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学期证价表(高中用)

  14、研究性学习课题情况登记表(高中用)

  15、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登记表(高中用)

  16、社区服务活动情况记录表(高中用)

  17、选修校车课程学生登记表(高中用)

                  

常宁市教育局

200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