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法人与公民
设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
许可条件: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划性染源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4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5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竣工图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环保局污染防治科承办人员和负责人(电话:0734-2892835,28928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二、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电话:0734-289280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投诉电话:0734—8859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