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许可对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申报时限: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15日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3、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前1 5日内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许可条件:企业有合法环保手续且申报数据真实合法有效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衡阳市环境监测站污染源监测报告复印件;
3、单位用水情况及水费单据复印件;
4、燃料用量及检测单据复印件;
5、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6、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7、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8、危险废物贮存或处置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9、新建项目的排污申报,需要提交环保审批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情况复印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电话:289281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电话:289281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审查排污申报登记表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
(3)审查申报事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支队队长审批。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电话:289281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实地现场察看并安排监测;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监察支队负责人审核。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电话:289284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检查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将审批意见和材料退回经办科室。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予许可的,均给申请人发文书面予以批复;
(2)对审批资料立卷归档,及时送档案室保存备查;
(3)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市环保局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发放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法与管理依据;对于申报不实的,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数据作为依据。
(三)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