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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6来源:综合股

 

 

 

衡环法常罚字〔2023〕029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宁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MA4RO4YC4L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

地址:常宁市西岭镇中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7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仔猪场(猪舍一区)北面围墙处有水从仔猪场里面雨水沟排出来,排出来的水呈黑色,沿着外面空坪地一条不规则的水沟(土沟)流入到外部环境,现场对外排水进行采样送常宁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根据常宁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7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常环监字(2023)ZF号第075号)监测数据显示,超出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30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10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部分裁量权计算有出入的申辩书面申请,理由为:1.贵单位执法检查发现场外雨水沟,排出的水呈黑色,我司立马安排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一台除臭墙循环水泵管道有裂缝,少量漏水,部分污水通过场内雨水沟渠排放至场外雨水沟。发现问题后我司当天对该问题立即整改,对除臭墙循环水泵管道进行修复,安排人员对场内外雨水沟进行清理,对雨水沟里的污水全部抽回环保站处理,及时消除了环境隐患。2.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里裁量情况第二条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4%处罚,我司不属于工业废水。根据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1115日再次召开了案审会进行集体审议,经研究决定:你公司雨水沟外排水的超标废水流至外环境,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属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企业有积极整改和生态损害赔偿行为;2.对废水类别认定,畜禽废水在《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无明确计算,就按最低计算。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2点申辩申请全部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违法主体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7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4、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3〕026号)及送达回证,可以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5、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28号)及2023年10月8日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10%;1、超标污染物数目:3个以上,裁量百分值为8%;2、废水类别:无,裁量百分值为0%;3、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色度稀释倍数40倍以上不足60倍,裁量百分值为8%;4、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百分值为0%;5、排放去向:Ⅴ类水体,裁量百分值为0%,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裁量百分值为0%,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 裁量百分值为5%。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1%×100万元=310000元。

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积极采取了整改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同时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经我局2023年11月15日案审会集体审议,在裁量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即减少20万元。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开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账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次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