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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财政局对《常宁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于2020年1月13日出台了《常宁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0〕2号)。这是我市首次出台的全面覆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堵塞涉农资金管理漏洞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2019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以及落实衡阳市、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检查建议办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市财政局抽调16名精干人员分成四个检查小组,于2019年8至9月对24个乡镇办事处(片区、林场)2017年元月至2019年7月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市依然存在涉农资金闲置、挪用、资金分配程序不规范、报账手续不健全等九个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验收等方面市直部门、乡镇操作不一致、程序不一致,各自为政,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国家财税政策实施效果, 迫切需要出台全市统一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堵塞管理漏洞,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19〕4号)和《常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涉农资金申请与分配。政策补贴类涉农资金必须按相应的政策、办法和工作要求由补贴对象进行自主申报,村组、乡镇(街道办事处)逐级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补贴对象。对发放到个人的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均应通过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类涉农资金除政策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应遵循下列原则: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当年度可以向市本级和上级同时申报,但申报额合计数不得大于资金投入总额;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在市本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立项,确需向多家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情况。

  (二)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组织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应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一个项目实行一站式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不得重复组织验收。村级实施的项目,村应组织初次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然后向乡镇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完工后未主动申请竣工验收的,应由主管部门(乡镇)组织强制性验收。乡镇应成立专门的项目验收小组,由乡镇分管领导负责,财政所、经管站等相关站所参与。验收时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单。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廉政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以报告、批条等形式临时性随意安排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直接拨付到农村合作社或私人涉农公司,按审批程序先安排到乡镇财政。乡镇应对农民合作社涉农项目资金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结转结余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抓好涉农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工作,让涉农资金尽快发挥效益,杜绝资金闲置。对资金闲置两年的涉农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并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四)资产和档案管理。涉农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项目资产移交制。各实施主体、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要及时交接并计入合法账簿内。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收到时间、指标文号(来源单位)、金额和拨付的时间、金额、去向(具体项目)、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建立项目立项申报、日常管理、完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制度体系,负责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资料(含影像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五)监督和绩效管理。涉农资金实施公示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由各实施主体、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办事处、村组根据资金性质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涉农资金对象、标准、数量以及相关政策、事前决议、实施结果等及时进行公示。公示资料和影像应当留存备查。市纪委监委、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涉农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涉农资金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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