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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对《常宁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常宁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管理办法》发布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新建以及原有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技术规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城区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3、本办法对涉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制定与调整,应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4、城市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住建、发改等部门的检查。

5、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改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等。

四、《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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