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20—01010
常政办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以及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号)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改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等。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
公安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 新建的高层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城区供水企业应加强对用水报装的管理,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
第六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供水企业要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如需停用、改动、拆除须同城区供水企业做好对接工作。
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供水管网建设或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要满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以满足居民用水需求。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及参照执行《衡阳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笫十条 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有资质的城市供水企业实施统一建设,其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城区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城区内已有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技术规程》经验收合格的,由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委托城区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改造后再进行委托。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计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区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应当与供水用户或建设单位签订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内容的供用水合同,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安全保障、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卫生、安防符合国家及省、衡阳市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熟悉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一)对水箱、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水箱等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确保城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处理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五)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第四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收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对涉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制定与调整,应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该根据城区二次供水运营政策变动情况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执行湖南省现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配套文件,具体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需要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外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政府和供水企业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区供水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的,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衡阳市城区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的收费模式依法按程序制定。未向城区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其管理由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住建、发改等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与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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