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4〕9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常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目 录

一、编制依据及原则································5

(一)编制依据·····································5

(二)编制原则·····································7

二、项目名称·······································7

三、项目组织实施方式·······························7

四、项目概况·······································8

(一)项目启动背景································8

(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9

(三)项目产出要求································10

五、项目运作方式··································11

(一)项目实施机构································12

(二)具体运作方式································13

(三)项目回报机制································14

六、项目可行性分析·······························14

(一)良好的政策支持······························14

(二)较好的市场环境······························14

(三)防范公共风险·······························16

(四)有效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16

(五)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17

七、市政府支持和保障······························18

(一)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保障························18

(二)完善建筑垃圾产生付费机制····················19

(三)再生产品推广支持····························19

(四)土地保障····································19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备案··············20

(六)其他支持····································20

八、特许经营主要合作条件··························21

(一)特许经营权··································21

(二)特许经营费··································22

(三)政府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3

(四)特许经营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4

(五)特许经营企业································26

(六)土地获取方式及要求··························26

(七)处置基地的建设运营维护······················27

(八)可接受的建筑垃圾种类························29

(九)建筑垃圾量··································29

(十)最终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的处置··········29

(十一)再生产品标准及推广应用·················· ·30

(十二)特许经营考核机制···················· ·····30

(十三)中期评估·································30

(十四)监督检查··································31

(十五)项目退出机制······························31

(十六)违约责任及补偿····························33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34

九、特许经营企业选择方式和条件····················34

(一)选择方式····································34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34

(三)招标标的····································36

(四)评审办法····································36









一、编制依据及原则

(一)编制依据

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2.主要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中 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2018〕502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5〕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

《衡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3.技术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二)编制原则

1.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3.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4.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二、项目名称

常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项目组织领导

成立常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联系城建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城管执法局、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市属各建设单位及平台公司密切配合,统筹实施常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工作。由常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作为本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统一的项目文件(主要为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协议、采购条件等)。

四、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我国大部分城市在早期快速扩张过程中,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管理缺位、处理设施不足的问题,导致出现建筑垃圾私拉乱倒、挤占道路、侵占良田等现象,影响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

近年来,常宁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迅猛发展,城市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建筑垃圾产生量也在快速增加。不仅占用和破坏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也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加强常宁市建筑垃圾治理,培育并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衡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常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范围内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渣土等五类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规范运作,并有针对性的出台了《常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1.项目实施范围

(1)本项目主要针对五类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分别是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渣土五类。项目拟在常宁市城区范围内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1座,以满足常宁市城区产生的全部五类建筑垃圾的处置需求。

(2)建筑的拆除和建筑垃圾的运输不包括在本项目实施范围内,仍按原管理方式运行。

根据常宁市建筑拆除及渣土运输的市场情况,目前并无企业同时具备拆除工程的拆除资质、建筑垃圾的运输能力和较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如将拆除和收运工作纳入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将增加特许经营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利于企业专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也将增加特许经营工作协调事项和推进难度。因此,建筑的拆除和建筑垃圾的运输仍按照现行管理方式运行,不包括在本项目实施范围内。

2.处置基地规模

根据《湖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0—2030)》,规划预测常宁市至2030年建筑垃圾平均产生量约150万吨/年,考虑本项目暂定建设处置基地1座,该处置基地设计处理能力约为150万吨/年,具体由特许经营企业根据各特许经营区域的五类建筑垃圾产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盲目扩大建设规模,但应保证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产生的全部五类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需求。

3.项目匡算投资

目前,对于处置基地的建设并无相关设计文件及详细投资额。为合理估算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投资额,暂定处置基地设计规模为150万吨/年,预计投资1.2亿元。

(三)项目产出要求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建设

(1)处置基地设施包括:堆场(建筑垃圾堆场、骨料堆场和再生产品堆场)、固废预处理设施、再生骨料深加工设施、环保及安防设施等;

(2)处置基地物料堆场、分拣、处置、生产及储库必须按封闭式作业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行业的技术要求。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服务

(1)处置基地需满足其特许经营区域的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渣土五类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处置要求,具体处置工艺由特许经营企业自主选择确定;

(2)特许经营企业应全部接收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确保进场的建筑垃圾得到资源化利用处置;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运营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要求。根据目前的省市政策,不得烧制建筑用砖,如将来相应政策调整,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1)特许经营企业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产量、目标服务区域内建材市场需求及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再生产品方案,并按产品配备优化生产设备;

(2)再生产品的质量、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技术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3)再生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五、项目运作方式

(一)项目实施机构

经常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执法局作为本项目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制定项目文件,建立城区统一的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全过程监管平台,形成全过程闭合管理。核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等证照。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负责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费用机制。统筹管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运营评估和考核,督促各单位落实文件和政策。

(二)具体运作方式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TO(建设—移交—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LOT(租赁—运营—移交)等方式。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 号)《衡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实施。根据本项目合作内容等实际情况,采用BOO(建设—拥有—运营)方式运作。

1.经常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执法局作为本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编制统一的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含采购条件)和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

2.根据统一制定的项目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依法依规确定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独资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作为该区域的五类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企业与常宁市人民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获得常宁市的特许经营权,负责常宁市内五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3.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企业负责在常宁市内投资建设和运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并通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支付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

4.特许经营期内,常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牵头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和处置基地的建设、运营进行监管,监督处置基地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及特许经营企业按合同履行权责;

5.特许经营期满后,特许经营权由常宁市人民政府收回(继续合作除外),处置基地的项目设施由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处理处置。

(三)项目回报机制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是指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回报机制采用使用者付费的方式。

特许经营企业获得特许经营区域的五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之后,特许经营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投资建设运营自特许经营区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并通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支付的处置费来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

六、项目可行性分析

(一)良好的政策支持

1.密集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政策指导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的环境污染等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治理和解决建筑垃圾问题的法律政策文件,对于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明确的指导,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

2.明确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的政策支持

2015年4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决定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用制度创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明确了鼓励和引导实施特许经营的五大领域: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2019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范围,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确定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置权等。

3.较好的配套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着力推动推进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规划建设、加快建设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加快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装备研发,从土地配套、税收优惠、审批手续、再生产品应用及市场推广等各方面给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支持。

(二)较好的市场环境

随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和相关指导文件的出台,湖南省针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陆续出台了政策文件,对于产业发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给予支持保障,这将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到常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中来。

(三)防范公共风险

本项目由常宁市人民政府统筹,市城管执法牵头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建设指南,对于处置基地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环保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要求,确保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安全。同时,本方案中明确处置基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明确特许经营考核机制,确保特许经营企业按合同履约,切实防范公共风险。同时,市城管执法局将加强对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管理,加大巡察执法,避免出现私拉乱倒等现象,防范公共风险。

(四)有效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

本项目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实施,拟将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统一打包运作,通过充分竞争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特许经营,引导特许经营企业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统筹考虑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利用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本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的效率与质量。通过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整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避免分散开展工作造成的工作衔接不畅,相互适应匹配不充分的状况。

(五)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1.采用特许经营切实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质量效率。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我国大部分城市在早期快速扩张过程中,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管理缺位、处理设施不足的问题,导致出现建筑垃圾私拉乱倒、挤占道路、侵占良田等现象,影响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常宁市也不例外,大量得不到处置的建筑垃圾不仅占用土地资源,对周边环境也产生较大影响。

采用特许经营规范运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用地,消除企业后顾之忧;构建好建筑垃圾拆运管理,保障建筑垃圾合理利用;制定再生产品利用标准和推广应用政策,减轻资源化利用企业"绿色"产品的销售压力,更好地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通过特许经营提升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效率,进一步破解建筑垃圾处置难题,提高了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质量效率。

2.设置合理绩效考核,激励特许经营企业提高运营质量效率。为促使特许经营企业通过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供高质量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服务,本项目将针对处置基地日常经营设置相应绩效考核方案,并从特许经营权的考核退出方面着手对特许经营企业形成有效约束,以激励特许经营企业提高运营质量效率。

七、市政府支持和保障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和特许经营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也需要政府提供完善的支持和保障。针对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需由市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以保障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

(一)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保障

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拆除及收运不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但保障特许经营区域内五类建筑垃圾运送至相应处置基地是政府应给予支持与保障的事项,也是本项目能否运作成功的关键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五类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全过程监管平台;建立五类建筑垃圾的联单运输制度,实现全过程闭合管理;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各办事处和乡镇要配合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保障特许经营区域内特许经营企业的处置基地投入商运之后,五类建筑垃圾全部运送至相应处置基地。

(二)完善建筑垃圾产生付费机制

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主要为五类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目前未建立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垃圾处置费用的机制。为保障本项目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同时也能够从源头控制建筑垃圾产生量,一定程度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合理受益,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应完善建筑垃圾产生付费机制。

市发改部门同市城管执法、市住建等部门,根据常宁市现行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规定,完善处置收费机制,制定相应收费标准。处置费用由建筑垃圾(包括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支付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切实形成"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良性机制。

同时,市城管执法局统筹制定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标准。

(三)再生产品推广支持

市住建局统筹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准。

市政府统筹为特许经营企业生产的合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销售提供必要政策支持,如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设定再生产品使用要求,协助将符合要求的再生产品列入两型产品目录等。

(四)土地保障

项目建设用地由市政府选择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提供给特许经营企业,同时应保证项目用地可在特许经营期内长期连续合法使用,项目建设用地可以为环卫设施用地、工业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等,具体供地规模及进度应满足处置基地实际需求,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支持。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备案

对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由市城管局负责为其办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备案。

(六)其他支持

1.加强巡察执法

衡阳市生态环境常宁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城管部门应加大巡察执法力度,确保特许经营区域内五类垃圾均运输至相应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

市住建局会同市城管局对于已取得环保验收、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但未取得特许经营区域内五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在相应特许经营区域的特许经营处置基地进入商业运行之前应引导其逐渐转型或有序退出,依法依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2.渣土消纳场

政府未来规划需保留渣土消纳场,消纳场规划时应考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处置基地建筑垃圾量过多的临时堆放需求、残渣消纳需求以及提前终止过渡期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需求。

3.征拆运输费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国有土地征拆项目的资源化利用工作,将运输费用增量成本纳入拆除建筑项目预算,完善相关政策并据实结算。

4.日常监管

市直相关单位及城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特许经营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处置基地的日常监管,市住建局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指导。

八、特许经营主要合作条件

(一)特许经营权

1.特许经营范围

本次特许经营仅针对五类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分别为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渣土。

2.特许经营权

常宁市政府授予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区域和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

(1)自主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并提供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五类建筑垃圾(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渣土)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服务,建筑的拆除和建筑垃圾的运输不包含在特许经营范围;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项目设施及生产的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所有权;

(3)在特许经营期满时,特许经营权由政府方收回(继续合作除外),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处理处置基地的项目设施。

3.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的具体确定,在符合相关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销售产品收入及合理收益率要求,并结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设备重置更新一次约10—15年,同时参考其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经验,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建议不超过25年,建设期约1年,运营期约24年。具体特许经营期以中标结果为准。市政府与特许经营企业密切协作,保证处置基地自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之后20个月内进入商业运营。

(二)特许经营费

综合考虑建筑垃圾总量、装修垃圾占比和装修垃圾处置费收取等情况均不确定,本项目暂不收特许经营费,但政府方保留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对特许经营企业收益过高的情况收取特许经营费的权利,未来市政府可根据中期评估结果确定是否收取特许经营费。

(三)政府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1)有权在项目工程建设期要求特许经营企业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违约处理;

(2)有权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运营期要求特许经营企业提交运营记录,并有权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违约处理;

(3)在特许经营企业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4)各相关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

2.主要义务

(1)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企业,并保障特许经营企业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始终持续有效和完整;

(2)从处置基地进入商业运行日起,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负责指导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五类建筑垃圾全部运送到相应的处置基地;

(3)依法依规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应保证项目用地在特许经营期内长期连续合法使用,同时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等;

(4)为特许经营企业项目建设办理报批手续、用水用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和获取专项补贴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提供协助;

(5)根据国家、湖南省、衡阳市及常宁制定的相关政策,推广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销售使用;

(6)各相关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特许经营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1)享有在特许经营期内自主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权利;

(2)享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项目设施和生产的再生产品的所有权,有权自主生产、销售再生产品并获得销售收入;

(3)在政府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获得相应补偿金;

(4)特许经营期满,相应特许经营权收回(继续合作除外)后,自行处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项目设施。

2.主要义务

(1)负责筹措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进行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并按期投入;

(2)负责本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所需的全部批准和许可,并承担费用;

(3)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的建设标准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建设,自行承担建设相关的费用、风险,并购买建设期保险;自行根据特许经营区域内需处置的各类建筑垃圾量确定处置基地分期建设规模,但需满足区域内产生的全部五类建筑垃圾的处置需求;

(4)在整个运营期内,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保持充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并有义务为此购买运营期保险,并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并保证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不低于85%,其他四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不低于90%;)

(5)在特许经营期内,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政府方提交建设期和运营期工作报告,接受政府方的监督考核,并为政府开展监督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6)遵守和执行有关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履行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7)按照法律和法规缴纳必要的税金和行政性收费等。

(五)特许经营企业

1.注册地

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社会资本,需在常宁市区为本项目之目的,独资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作为常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企业。

2.注册资本金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具体以常宁市人民政府方与中标社会资本谈判确定。

(六)土地获取方式及要求

项目建设用地由常宁市人民政府选择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提供给特许经营企业,同时应保证项目用地可在特许经营期内长期连续合法使用,具体供地规模及进度应满足处置基地实际需求。项目建设用地可以为环卫设施用地、工业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环卫设施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如采用此种方式,运作模式建议调整为BOT(建设—运营—移交),相关内容相应进行调整,如特许经营期内资产权属属于政府方,特许经营期满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等;

(2)工业用地可通过出让方式或长期租赁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如通过出让方式供应,建议将土地出让招标和特许经营招标合并执行;

(3)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租赁方式提供。为取得和使用项目建设用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特许经营企业根据适用法律依法承担。项目用地只能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七)处置基地的建设运营维护

1.处置基地建设及投入运营

特许经营企业根据各自特许经营区域内五类建筑垃圾产生及运输量,合理确定处置基地的建设规模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报实施机构备案,避免盲目扩大建设规模,但应保证从进入运营期起,处置基地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区域内产生的全部五类建筑垃圾的处置需求。

特许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进行项目设施的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特许经营企业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规范、设计文件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建设,并自行承担建设质量风险、建设成本超支风险以及工程延期风险。工程完工后,特许经营企业应该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商业试运营,商业试运营不得超过90日。

特许经营企业在项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政府方参与,验收内容包括:处置基地按相关标准建设、能处置五类建筑垃圾的生产线、生产的再生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要求、年处置能力满足县市区实际要求。特许经营企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

2.处置基地运营维护及要求

(1)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特许经营企业有义务按照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的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等。

(2)运营维护标准

处置基地的运营维护应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衡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规定。相关噪声、污水、扬尘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3)运营维护要求

处置基地投入商业运营后,对于纳入特许经营范围的五类建筑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要将规划区范围内的五类建筑垃圾全部运送到相应的处置基地,特许经营企业应全部接收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确保进场的建筑垃圾得到资源化利用处置。

(八)可接受的建筑垃圾种类

本项目可接受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进行拆除、建设、铺设、养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渣土等。

除上述可接受的建筑垃圾外的其他垃圾为不可接受建筑垃圾,如工程泥浆、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厨余垃圾、园林垃圾、危险废弃物等,特许经营企业原则上应当拒绝接收,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特许经营企业报常宁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相应不可接收垃圾由运输单位和产生单位负责处理处置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建筑垃圾量

本项目不设置保底量,但对于纳入特许经营范围的五类建筑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将规划区范围内的五类建筑垃圾全部运送到相应的处置基地,市城管执法局提供指导和监督。

(十)最终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的处置

对于最终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残渣等,如为危险废弃物的应按照湖南省和衡阳市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由相应危废收集处置单位进行收集处置,特许经营企业不得私自处置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对于非危险废弃物的残渣,则应参照常宁市渣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运送至政府方指定的渣土消纳场进行消纳。上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十一)再生产品标准及推广应用

特许经营企业的再生产品应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标准。质量检验部门的任何检验不能减轻特许经营企业对产品质量应负有的责任。

常宁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湖南省及衡阳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推广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销售使用。

(十二)特许经营考核机制

为保证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满足相关标准,增强政府对本项目的监管,本项目建立特许经营考核机制。

本项目的考核分为建设期考核和运营期考核,其中建设期的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期的安全、质量、进度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运营期的考核内容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基地运营情况、资源化利用情况、再生产品的质量等,运营期的具体考核指标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率、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合格率等。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及考核处罚措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具体明确。

(十三)中期评估

本项目实施后,原则上每3—5年开展一次中期评估,运营期前期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加中期评估次数。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合理性和履约情况;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并制订应对措施。同时,未来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常宁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是否收取特许经营费等相关事宜。

通过中期评估,总投资收益率(开展中期评估之前所有完整运营年的总投资收益率,即运营期年平均息税前利润除以项目总投资)高于10%的,政府方有权收取特许经营费。具体由常宁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中期评估结果与特许经营企业协商确定。

(十四)监督检查

政府方有权委派监督员或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以及再生产品的处理和处置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及相关标准,但该等检查不得干涉、影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生产运营。监督员或政府方指定的代表在进入项目设施前应出具有效授权文件。

(十五)项目退出机制

项目的退出机制设置情况主要有经营权转让、临时接管及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满正常退出等。

1.特许经营权转让

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特许经营企业不得转让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临时接管及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形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等情形。经查属实,政府方可临时接管项目设施直至提前终止协议,收回已授予特许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权。

(1)违反特许经营协议原则性条款,拒不履行协议义务;

(2)特许经营企业擅自转让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3)擅自转让、抵押项目设施及土地使用权;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6)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临时接管前,特许经营企业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继续履行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临时接管期间,特许经营企业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指令。

3.因建筑垃圾来量不足而导致的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期内,因建筑垃圾来量不足等原因导致企业连续亏损且无法持续经营,特许经营企业可提出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方收回特许经营权,同时由城管执法局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五类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问题。

4.提前终止时基地的土地处置

如特许经营期内发生提前终止,政府方有权要求原特许经营企业搬离处置基地,如处置基地为划拨所得,则政府方有权收回;如处置基地为租赁所得,则特许经营企业解除租赁合同;如处置基地土地使用权为原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出让所得,则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处置。处置基地的项目设施则根据项目资产权属进行相应协商处置。

5.特许经营期满正常退出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相应特许经营权由政府方收回(继续合作除外),项目设施由各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处置。

(十六)违约责任及补偿

1.政府方违约

因政府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特许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未能持续有效,或对特许经营企业依法行使特许经营权构成妨碍的,政府方应及时改正,并赔偿特许经营企业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特许经营企业违约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因特许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服务范围的建筑垃圾处置服务未能履行,且情节严重、致使特许经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政府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特许经营权,并追究特许经营企业违约责任。

3.违约补偿

每一方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持和费用的赔偿,具体违约补偿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若各方对于特许经营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可通过友好协商、专家裁决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具体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

九、特许经营企业选择方式和条件

(一)选择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采购条件,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为保证本项目引进的特许经营企业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社会资本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申请人招标年度的上一年度由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可根据招标时间适当调整)。

注:联合体的净资产为联合体各方的净资产乘以其在联合体内所占股份比例之和。

联合体净资产=联合体A的净资产×联合体中A所占股份比例+联合体B的净资产×联合体中B所占股份比例+联合体C的净资产×联合体中C所占股份比例|

3.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如组成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成员的数量合计不能超过三家;

(2)联合体成员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联合体成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和责任(包括分工、权利义务、出资比例),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仅承担投融资责任的成员不得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4)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三)招标标的

本项目原则上以特许经营期年限为招标标的。

(四)评审办法

采购评审应采用综合评分法,从资金实力、五类建筑垃圾的处置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选取有技术、财务实力较强、能处置纳入特许经营范围内五类建筑垃圾的社会资本,授予其成立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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