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1-88287
  • 统一登记号: CNDR—2021—01011
  • 文 号: 常政办发〔2021〕15号
  • 公布时间: 2021-12-07
  • 来 源: 常宁市财政局
  • 信息时效期: 2026-11-14 16:03:06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07

登记号:CNDR—2021—01011

常政办发〔2021〕15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和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和建设项目;

(四)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股室的职责:

(一)对纳入财政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四)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九条  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

(二)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股室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种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列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实施步骤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重大设计变更、办理竣工结算和决算等事项的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然后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市长批示后送评审中心评审。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组织评审;

(三)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出具评审的初步意见;

(四)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就评审初步意见征求财政部门相关股室意见;

(五)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就评审初步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生效;

(七)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因不可抗因素对项目质量造成影响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资料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变更通过批准后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待工程完工后再送审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得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五条  项目财评时必须坚持先有预算指标才送审,项目建设单位送审时必须由相应专业股室出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应填写预算科目及指标金额。

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公司实施项目必须报市政府研究形成决议后,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方可接受评审任务。

第十七条  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评审项目一律不予接收,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八条  特大应急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项目,需先向市政府申请追加预算批复后才能报送项目评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市财政局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纪律规定,廉洁自律,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鉴批表

        2.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资料要求

        3.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要求

附件1: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鉴批表

400万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送审金额


资金来源


送审单位意见


专业股室意见


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意见


财政局主管      领导意见


财政局局长意见


填表说明: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各专业股室应在意见栏标明资金预算科目及金额。

 

附件1-2: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鉴批表

400万至1000万项目)

项目名称


送审金额


资金来源


送审单位意见


专业股室意见


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意见


常务副市长意见


财政局局长意见


财政局主管      领导意见


填表说明: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各专业股室应在意见栏标明资金预算科目及金额。

 

附件1-3: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鉴批表

1000万元以上项目)

项目名称


送审金额


资金来源


送审单位意见


专业股室意见


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意见


常务副市长意见


市长意见


财政局局长意见


财政局主管      领导意见


填表说明: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各专业股室应在意见栏标明资金预算科目及金额。

 

 

附件2: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

资料要求

 

序号

资料要求

     

1

资料封面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送审金额、报送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

资料目录

列出送审资料名称

3

项目立项情况

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立项审批表,资金落实文件或证明依据

4

招标备案或政府采购

审批表或会议记录

指招标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

5

招标文件

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仅适用于招标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

6

工程项目预算书

(工程量清单)

编制人员(造价师或员)签字盖章,封面需建设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

工程量计算式

列示清楚并有工程量汇总表

8

设计图纸

图纸需齐全并有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封面需建设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

设计图纸、预算资料

电子文档

可用U盘拷贝或直接发送至评审中心

 

 

附件3: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要求

 

序号

资料要求

     

1

资料封面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送审金额、报送时间、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

资料目录

列出送审资料名称

3

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

需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工程结算书

需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结算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单独造册提供造价软件电子版

5

招标书、投标书

包括招标控制价文件;需提供原件

6

中标通知书

需提供原件

7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需提供原件

8

签证单、

隐蔽工程记录签证

需按相关规定及时签证,同时要有图纸、写明原因、标明位置、内容及计算式、注明时间、隐蔽工程需附影像资料;若为材料签证的应注明材料品牌、规格、批次、数量、价格、时间等;应有建设单位二人及以上签证;详细要求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告业主书》正文;需提供原件

9

工程变更相关资料

提供变更申请单及会审记录和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的变更图纸;需提供原件

10

竣工图纸

加盖竣工图章并签字及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1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需提供原件

12

工程量计算式

形式清楚并有工程量汇总表,需提供原件,且必须输入造价软件

13

结算书电子版清单

可用U盘拷贝或直接发送至评审中心

l  : 资料必须按以上顺序密封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共几册第几册,每册首页应编写目录并在每部分内容之间插入A4彩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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