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2-01466
  • 统一登记号: CNDR—2021—01017
  • 文 号: 常政办发〔2021〕23号
  • 公布时间: 2022-01-25
  • 来 源: 常宁市商务和粮食局
  • 信息时效期: 2026-12-31 11:14:05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宁市商务和粮食局      发布时间:2022-01-25

登记号:CNDR—2021—01017

常政办发〔2021〕2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成品储备粮油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储备粮油品种为大米和食用油,是常宁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的储备粮油。

第二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成品储备粮油计划落实、储存、轮换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成品储备粮油储存费用、政策性价差等利费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宁市支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第四条  根据《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阳市分行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县地方成品储备粮油规模的通知》(衡商粮办联〔2020〕257号)中提出的“主城区按照7—10天市场供应量建立成品储备粮油规模,即城区人口按每人每天1斤大米、60克食用油测算”要求,我市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大米1400吨,油脂50吨,若省市调整储备规模则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建立

第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计划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宁市支行四家(以下简称“四家”)共同商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所储大米为中晚籼稻一级大米,油为小包装植物调和油,每袋(箱)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七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承储企业需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仓储条件完好,具备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条件和能力,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三章 储存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成品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晚籼米为国标三等以上,油脂为国标一级食用植物油),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仓房外要悬挂“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大米每垛不超过30吨,垛间距不小于0.8米,垛位高度不超过20层。

 第十三条  成品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市政府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四条  成品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仓房、保管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必须报经四家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具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每二个月要分别对库存储备粮油进行一次品质指标的全面检测,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对检测为“不宜存”的粮油,要及时向四家报告,说明原因,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措施,确保人身、储备粮油及设备安全。

第四章  入库和出库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出库按四家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执行。承储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出)库,并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同步、相符。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出)库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成品粮油数量、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新建立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成本按市场价作为银行贷款依据,并在下达计划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等需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由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四家下达动用文件,由承储企业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出库。承储企业在出库完毕一个月内,向四家报送实际出库确认书,经审核后调整帐目,核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成品储备粮油入(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入(出)库的,承储企业和保管人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

第五章  轮换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实行先购后销动态轮换,台账管理,封闭运行,任何时点实物库不得少于储备规模。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办法,及时轮入同等品种、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粮油,其发生的损溢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发生损失,承储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止损,并在二小时之内上报四家,由四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实际损失。灾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清理核实实际损失,提交书面报告和出具有效佐证材料,经四家现场认定签字盖章后,呈报市政府审定。其损失由市财政承担80%,余下20%的由承储企业负担。承储企业应及时补充或轮换受损储备粮油数量。

第六章  台帐和报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现行财务与统计相关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做好财务账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设立市级储备粮油统计台帐,准确、及时反映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库点、年限、价位、质量、异动等情况。分仓房建立保管实物帐和专卡,确保统计帐、会计帐、保管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每月月底前要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储备粮油库存报表。

第七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成品储备粮油储存期间的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并按市政府确定的储存规模及费用定额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成品粮油储存费用按照衡阳市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即成品粮每年每吨360元,成品油每年每吨450元包干确定;贷款利息按同期农发行政策性贷款利率据实计算;利费补贴由市财政按半年拨付一次。市财政按规定标准补贴利费后,不再承担承储单位的任何亏损。若省、衡阳市同类型储备费用和银行利息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政府动用成品粮油储备所产生的损失,由市财政弥补并归还贷款,产生的收益上缴市财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四家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确保储备粮油购销、储存、轮换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宁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扣减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入库的储备粮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虚报、瞒报储备粮油数量的;

(三)在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对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管理,或者储备粮油账账、账实不符的;

(五)储备粮油出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粮油变质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油入(出)库、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擅自动用储备粮油的;

(八)以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骗取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擅自更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四家的工作人员,在储备粮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详尽事宜,参照中央、省储备粮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宁市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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