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25—01007
常政办发〔2025〕9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涉改农村
客运车辆退出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涉改农村客运车辆退出收购实施方案》已经常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涉改农村客运
车辆退出收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发〔2018〕140号)文件精神,根据《常宁市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省级示范县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集约经营、公车公营、统筹规划、乡村全通、价格惠民"创建原则,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城乡客运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购范围
按照《常宁市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省级示范县实施方案》要求,收购我市境内具备运营资质并正常运营的非经营主体公司(常宁市顺通公司、衡汽常宁分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主体)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及融资挂靠车辆。
二、收购主体
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经营主体公司为收购主体,负责出资收购车辆。
三、收购标准
(一)车辆现值评估补偿
由专业评估公司对车辆现值进行评估,评估采用年限平均法(按10年折旧)计算现值。每台客运车辆现值最低补偿1万元,评估价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高于1万元的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二)交车配合奖
在收购主体公司规定的交车截止时间前交车并与收购主体公司签订《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车辆收购协议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台。逾期未签订协议或未交车的,不再享受奖励。
(三)其他费用补偿
车辆收购前营运期间的燃油补贴由原经营主体享受。已签订协议并完成车辆及证照交接的,未使用的车辆保险及GPS监控服务费由收购主体公司负责退还。
四、收购程序
(一)提出申请
车辆所有人向收购主体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线路牌、保险单据等权属证明,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
(二)签订协议
根据评估结果,车辆所有人与收购主体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书。
(三)移交车辆
车辆移交至指定地点后,收购主体公司对车辆设施设备进行查验。若存在配置不齐、零部件拆装或调换等情况,按评估折价标准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四)领取收购款
车辆所有人凭移交证明办理收购款及奖补领取手续。
五、相关人员安置
对积极配合改革的经营者、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收购主体公司根据岗位需求优先聘用,直至岗位满员。未被聘用人员,后续岗位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工作要求
(一)创建期间,非经营主体公司及融资挂靠车辆经营权到期后一律不再许可,继续运营的按非法营运依法严肃处理。
(二)线路经营或与经营主体公司融资挂靠经营合同未到期且不愿退出的车辆,须服从经营主体公司统一管理调度。拒不配合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经营期满后不再续期且无补偿。
(三)对阻挠创建工作或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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