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2-00655
  • 统一登记号: CNDR—2022—00002
  • 文 号: 常政通〔2022〕2号
  • 公布时间: 2022-01-14
  • 来 源: 常宁市林业局
  • 信息时效期: 2027-01-13 10:29:53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监管的通告

来源:常宁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01-14


登记号:CNDR—2022—00002

常政通〔2022〕2号

为做好全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监管,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的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属于松材线虫病疫区,未经除害处理的的松科植物均属于疫木。疫木除治必须在林业检疫技术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就地无偿无害化处理。

二、严禁擅自采伐松木和借疫木采伐进行乱砍滥伐;严禁私藏松木、枝桠;严禁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监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对本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工作负责,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开展疫情除治和限期拔除疫点。

四、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部门在林地及其周边施工过程中要将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备的松木材料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林业检疫机构报告,送样复检。发现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采取除治措施。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林业部门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林业部门应当强化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检疫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行为。

六、对在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监管过程中,存在组织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在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松材线虫病除治和疫木监管的通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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