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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24〕6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常宁市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常宁市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为探索基层火灾防控新方向,实现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与消防执法公信力双提升,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以及《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政府第290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着力解决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打通消防监督执法"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消防安全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街道)结合辖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部门,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2名(含本数)以上乡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乡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乡镇(街道)还可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受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3.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市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四)委托执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队要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和双方职责,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常宁市人民政府备案。委托协议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严格执行《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附件3)。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4),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受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立案之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受委托乡镇(街道)办案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审批;告知期满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审批,审批后加盖市消防救援大队公章,再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受委托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受委托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填写《乡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附件5),并提请委托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执法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情节严重的,市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进行公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相关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自行承担,市消防救援大队概不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成立市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专班,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按照"完善一个、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指导思想,从2024年4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消防委托执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辖市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年组织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外的行为,要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案。
(五)开展联合执法。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3.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4.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范本)
5.乡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附件1:
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
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行政 机关 | 法定事项及权限 | 委托权限 |
---|---|---|---|
市消防 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
市消防 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四、《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五、《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市消防 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附件2:
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范本)
委托单位: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常宁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市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市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三)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市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单位的相关执法制度的要求;
2.受委托单位应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按程序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证;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8.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10.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执法。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常宁市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附件4: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范本)
检查单位(盖章): 编号:〔 〕第 号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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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
| 联系人及电话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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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建筑层数 | 单层面积 | 总面积 | |||||||
建筑结构 |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钢结构 简易搭盖 | ||||||||
存 在 的 主 要 安 全 隐 患 情 况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市域未完全防火分隔:是 否 不涉及 2.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不全 3.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4.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5.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 是 否 6.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况:是 否 备注: | |||||||
建筑防火 | 1.消防车通道:未按要求设置 畅通 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未按要求设置 畅通 堵塞 锁闭 电动车停放或充电 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 损坏 未按要求设置 4.防火门: 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未按要求设置 不需要设置 5.外窗、疏散走道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设置了且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 未设置 备注: | ||||||||
存 在 的 主 要 安 全 隐 患 情 况 | 消防设施 | 1.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正常 私拉乱接或明敷时未穿PVC管或金属管敷设 不涉及 2.灭火器配置情况:已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未按要求设置 未保持完好有效 3.室内消火栓使用情况: 正常 未保持完好有效 未按要求设置 不需要设置 4.可燃易燃材料使用情况:无 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其它: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未按要求设置 未保持完好有效 不需要设置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未按要求设置 未保持完好有效 不需要设置 7.消防水泵:已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未按要求设置 未保持完好有效 不需要设置 8.防火卷帘:已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未按要求设置 未保持完好有效 不需要设置 9.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已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未按要求设置 未保持完好有效 不需要设置 备注: | |||||||
其它消防安全隐患、消防违法行为: | |||||||||
处理情况: | |||||||||
检查人员: | 被检查单位签字: |
附件5:
乡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乡镇(街道)名称(盖章):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 ||||
单位(场所)地址 | ||||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情况 | ||||
乡镇(街道)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 | |||
火灾隐患 或违法行为移交情况 | 乡镇(街道) 移交人 | 市消防救援大队 接收人 | ||
移交时间 | 接收时间 | |||
1.此表用于乡镇(街道)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范围,需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市消防救援大队各存一份。 |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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